其次,梳理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自身完善的需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任何法律都不是万能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的作用、保护力度以及时间都是有限的,都需要在情势变换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挑战。因此,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也要做出全面的梳理,以适应迅速变化的国际贸易形势。目前,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需要以下的梳理和完善。
1、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外资立法完善。以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为指导,以我国外资立法、WTO的法律框架以及有关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为基础,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和分析比较的方法,对经济全球化格局下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2、涉外知识产权及我国在国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我国与欧美知识产权摩擦激烈,既应当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的立法研究,还应当加强执法研究;对于我国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高新知识保护,也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
3、WTO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许多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WTO对市场经济的规定,国外发达国家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我国的市场化问题研究。
4、中国竞争法制研究。竞争法基本理论研究,从市场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规制的一般理论与基本概念出发,考察市场竞争秩序建设的重要意义;对我国的竞争法律制度存在的局限与问题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讨论和研究,包括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等;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市场竞争制度开展分析,旨在探讨与国际接轨的有效途径。
5、市场监管法基础理论与基础制度。设想通过对市场监管的研究,提出一套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市场监管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础制度,推动市场经济建设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分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市场监管法的基本制度两部分。
6、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国外社会保障法律研究;国外社会保障法律对我国的立法借鉴;企业与社会在风险承担上应该各负其责;社会保障法中多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合理界定;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如何相互协调;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程序不能沿用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7、区域性国际经济体制、中外双边安排研究。在WTO制度存在缺陷和发展缓慢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通过发展双边或区域性组织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我国的区域性或双边安排也取得了巨大进步,但还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对国际上的区域性或双边安排进行研究,为我国服务。
8、WTO与我国行业协会管理立法研究。我国加入WTO后,本应当享有与其他WTO成员平等的待遇,事实并非如此,许多国家并没有把我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并且认为我国的行业协会等受国家控制,我国行业协会参与的一些活动成为美国欧盟等国家对我国企业实施反垄断措施的把柄,怎样对我国行业协会定位和规范?这是当前我们应当研究的,为我国制定统一行业协会立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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