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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征收争论所涉法律问题之我见

  第二,行政决策应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对于“费改税”实施的决策(制度确立是人大常委会的决策,国务院只是实施的决策),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很多,其中主要包括,原几十万收费人员的安置、“费改税”以后部分驾驶人员(如出租司机等)因每天用车时间长耗油多而负担加重、国际油价上涨(有人认为国际油价上涨就不能“费改税”,这一逻辑似乎难以成立)、中央与地方对燃油税的分配,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决策者在决策时当然都需要考虑,都应该考虑,并找出适当的应对办法。但是,决策者不应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如方方面面关系的照顾,各种不适当利益的满足。如果决策者不考虑相关因素而草率决策,可能导致社会不公,造成社会矛盾和冲突。而决策者决策过多考虑不相关因素,则一方面是对非法既得利益者的退让,另一方面则使自己的行为构成执法不作为,贻误改革战机。
  第三,行政决策应向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和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决策时,可能发现立法存在某种疏漏,立法确立的相应制度难于实施或短时间内难于实施。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通过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及时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建议国家权力机关修改立法或推迟实施立法。行政机关即使有一千条一万条合理的理由,也无权自行修改法律或自行不执行法律或自行无限期推迟执行法律。
  对于第三个问题,我的答案是:行政相对人对不同性质的违法行政决策及其行政行为,应取不同的态度对待:
  第一,行政相对人对于一般的违法行政决策及其行政行为,应通过批评、建议途径向相应决策、行为机关提出,要求它们改正;行政机关不改正,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通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由人民代表机关撤销。一般的违法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在被有权机关撤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仍应执行。否则,每个相对人均可自己判断行政决策和行政为违法,自己决定不执行,社会秩序就会大乱。
  第二,行政相对人对于明显、重大,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违法行政决策及其行政行为,享有抵抗权。例如,行政相对人对于明显无法律根据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如无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等),有权拒绝缴纳;对于可能导致伤害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的违法行政命令,可以拒绝执行。
  第三,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抗权应非常慎重,遵循比例原则。即只有不抵抗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时才应直接抵抗。如果情况不是那么严重,行政相对人都应通过正常的法律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请求人大审查等)寻求救济。否则,其要对错误行使抵抗权导致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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