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一则商标侵权案谈行政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

从一则商标侵权案谈行政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


卢均晓


【关键词】商标,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全文】
  某县工商局接到举报,该县某食用油厂生产假冒食用油。经查,该厂在自己生产的食用油上,擅自使用“鲁花”等注册商标,并查获侵权商品价值3万余元。该局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此后,该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诉讼又未提出行政复议,并且拒绝缴纳罚款。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上,工商部门存在以下几点争议:
  一、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加处罚款不应当作为强制执行的内容,另一种认为加处罚款应作为强制执行的内容。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加处罚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都是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决定的执行,如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不应作为强制执行的内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有三:一是,加处罚款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写明,是处罚决定的组成部分和违反决定的必然后果,强制执行的内容当然应包括加处罚款;二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三项行政强制措施是相互补充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但是一项强制措施,还是前两项强制措施得以实现的保障。如果加处罚款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内容,那么加处罚款就会因无法实现而形同虚设;三是,如果加处罚款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内容,可能出现未强制执行的案件加处了罚款,而强制执行的案件却不用加处罚款的不公正现象。此外,加处罚款金额的计算应自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满之日起,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日止。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不应同时采取加处罚款的强制措施。
  二、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诉讼期限为3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当行政诉讼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期限也已届满,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了完全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而该案作为商标侵权案,诉讼期限为《商标法》规定的15日;行政复议的期限仍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该案行政诉讼期限要短于行政复议期限。对是否应等行政复议期满再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上,也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应当等到行政复议期满再申请强制执行。原因有三:一是,据以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应当是已经效力确定的决定,处于行政诉讼和处于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样,决定内容可能发生变化,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二是,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可申请强制执行,是为了防止法院对同一案件做出前后矛盾的执行裁定和行政判决。而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也应避免发生行政复议决定与法院执行裁定不一致的情况;三是,如果案件执行完毕,行政复议改变了处罚决定,将引起执行回转和国家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不宜在行政复议期满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