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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处理卖淫嫖娼者之惊诧

  笔者认为,对卖淫嫖娼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罚款都是正确的,但将卖淫嫖娼者进行游街示众则是错误的。从新闻报道上看事情是这样的:“自11月24日开始,一场‘扫黄’风暴席卷福田”,“11月29日下午,福田警方召开的这两次公处大会,对近期在开展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那么这至少说明这百名皮条客、卖淫女和嫖客们的行为尚未构成严重犯罪,依法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否则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就不会当场“宣布处罚决定”了。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赋于公安机关将被处罚人公开游街示众的权力。相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另外,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曾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而那些被福田警方处罚的人即非死刑犯,也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将卖淫女和嫖客游街示众显然是对他们的侮辱,是违宪行为。
  从社会效果上看,被游街示众的卖淫女和嫖客受到侮辱之后,可能会因为受到公众的谴责而失去正常生活下去的勇气,使之自暴自弃,彻底沦为犯罪人;还有一些会因此家庭破裂,妻离子散,求职无门,最后不得不铤而走险去报复社会。也就是说这些本来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轻微治安违法行为,因为我们不当的处理,而使之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导致极为恶劣的犯罪发生。这种情况肯定不是我们希望的。反之,如果我们不对这些卖淫女和嫖客进行游街示众,而是严格依法处以拘留或罚款,并对那些情节不是特别恶劣者(如初次卖淫或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者)网开一面,进行有效的批评教育后,免予处罚,他们中的不少人就可能因为自己还能在亲朋好友面前有“尊严”地生活而慑于再次因卖淫嫖娼被抓的风险而“从良”,即使有个别“屡教不改”者,基于他们没有因为被游街示众而失去“体面”,还想“道貌岸然”地活着,他们不致于“破罐子破摔”,这样的结果无疑对我们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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