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处理卖淫嫖娼者之惊诧
司马当
【摘要】当我们知道深圳福田警方将卖淫女和嫖客游街示众时,禁不住要再次惊诧了。好在我们的媒体反映出一个振奋人心的社情,那就是绝大多数人都对深圳福田警方的这种做法表示了反对,这充分表明我们的社会进步了,民众的法制观念提升了,人们开始习惯于在法律的框架内观察和思考问题了。
【关键词】卖淫;嫖娼;示众;理性执法
【全文】
卖淫作为一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古今中外皆有之。而对于卖淫嫖娼者的处罚也因历史时期和国别的不同而各有千秋。在一些国家的历史上,有不少对卖淫女处以死刑的法律,而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进步的国家里卖淫则被视为一种非违法行为,政府甚至还为之专门设置了“红灯区”。在我们国家,尽管有学者发出过“卖淫非违法化”的呼吁,但我们的法律一直没有为之所动,只是一些地方出于社会管理“人性化”的考虑,对“初次卖淫者”不予追究(如南京),还有一些地方为了预防艾滋病,对公开身份的CSW(女性性工作者)进行“防艾”和推行使用安全套的特殊教育(如哈尔滨),这一切都体现了我们政府对待社会敏感问题的实事求是态度,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举措。
然而2006年11月29日,“在中国改革开放最早的城市,也是自称要在中国率先进入现代化的城市”,深圳福田警方“分别在上沙下沙、沙嘴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百名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处理,涉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此事件作为新闻被媒体披露后,引发了一场激烈地评论,有人认为“国人的示众情结”说到底就是封建的陈渣。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一切都应按照法律行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卖淫嫖娼行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却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公开展示”的权力。还有人认为,福田警方的做法“已经构成了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个人隐私的性质”。上海的一位律师甚至就此事件公开致信全国人大,认为“公安机关的示范,会让本来就存在误区的人们觉得这样的处理方法顺理成章”。更有《北京晚报》刊文以“中国人权立此存照”表示意见:“‘文化大革命’今年结束30年了,沧海桑田,物不是人不非,当年的保安小渔村,现在旧貌换新颜。对那些被游街示众者,政府特别支出纳税人的钱给每个人穿黄马甲、戴白口罩,最大限度地保住她们的脸面”,“这要是放在40年前‘文革’时代,游街示众还给你戴口罩,想都甭想,门也没有。我看到过刘少奇被揪斗的照片,连共和国主席当年都享受不到的口罩待遇,今天在深圳享受到了”。讥讽的口气跃然纸上。当然,也有人认为“卖淫嫖娼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毒瘤,这种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因为许多地方打击的力度不够狠、不够大造成的”,“深圳警方的做法一点也没有错,应该得到赞扬,并且在全国各地大力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