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
宪法的各项规定体现在具体法律中。
张友渔先生提出,为保证
宪法的实施,就要使
宪法的各项规定体现在具体法律中,就需要加强立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
宪法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的各项规定只有通过各种具体法律加以体现才能得到实施。斯大林曾说:“
宪法并不是法律汇编。
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
宪法并不排除将来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而要求有这种工作。
宪法给这种机关将来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基础。” 没有
宪法,具体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只有
宪法而没有具体法律,
宪法的各项规定就很难得到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扭转了
立法工作长期停顿的局面,但立法工作仍不能说已完全适应客观形势需要,还有一些迫切需要的法律有待制定。从1982年起,着手对党和国家领导体制、领导机构进行改革。与此同时,国家已决定对经济体制实行改革。新
宪法肯定了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作了相应的规定。为贯彻
宪法的规定,今后需要加强行政立法和经济立法。随着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需要在更广泛的领域内用法律来调整各种关系,这就要求制定更多的法律。在制定新法的同时,还要按照
宪法的规定,对原有的大量法律、法令和法规进行清理、修改和废止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新
宪法对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作了新的规定。应当看到,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方面的任务是繁重的,必须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不应把各级人大常委会当成安排年老、体弱干部的机构,不应把它当作摆设,而应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为此,要选择一批既有实际工作经验,又有法律知识的干部充实进去。只有这样,这些机构才有条件担负
宪法所赋予的立法责任。
3、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以弥补全国人大不足。
1982年
宪法不同于先前
宪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强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设。一方面,赋予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力,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只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另一方面,加强了组织机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大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等。张友渔指出,全国人大的代表人数很多,不便开会行使职权,但由于国家大,人口多,又不能把代表减得太多,代表过少就不能代表各方面人民的意志。制订1982年
宪法时曾考虑把代表人数减到一千多人,经各方面反复讨论,认为这样不行,尽量压缩还是2900多人。这么多人不可能经常开会,开会也由于时间限制,不可能完全解决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必须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以补救这个缺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可以经常工作,它的工作加强了,也就发挥了全国人大的作用。过去有人讥笑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橡皮图章,因为它没有多少工作,实际上它也没有权多做工作,有些权属于全国人大,不属于它。例如过去它没有立法权,不能制定法律,只有全国人大才能行使立法权,而全国人大一年开一次会,事实上,不能及时制定必要的法律。所以必须给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权才行。这和苏联就不一样,相当于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就没有立法权。这是我们的特点,我们现在需要这样。
4、1975年
宪法和1978年
宪法的教训。
1982年
宪法亦即现行
宪法是以1954年
宪法为基础,而不是以1975年
宪法和1978年
宪法为基础的。1982年
宪法对1975年
宪法和1978年
宪法不是发展而是修正,可以说1975年
宪法是被废止了,1978年
宪法也基本上等于废止了。1975年
宪法是极左思想的产物,它的指导思想“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同马列主义所说的“不断革命”完全不是一回事。1975年
宪法表面上好像是强调党的领导,实际上并不利于党的领导。就国家体制来说,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1975年
宪法却规定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这样就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了。1975年
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要根据中共中央提议任免,中共中央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这都是不符合国家体制的。还有1975年
宪法在总纲第
一条里特别强调工人阶级通过自己的先锋队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井规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这些都是事实,但是写在
宪法里就不符合国家体制。党的领导是政治上的领导,不是组织上的领导,主要是依靠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工作和党员的模范作用来领导,而不是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领导。不能像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里规定的那样,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是公民的义务。这样反倒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不愿接受领导。我们党在没有取得政权时,不是得到人民的拥护吗?那并不是因为我们有一条什么法律要强制人民接受我们的领导。1975年
宪法还作了许多有害的规定,如“四大自由”等。1978年
宪法基本上没有摆脱1975年
宪法的影响,也不是一部好的
宪法。
5、全国人大会议议案制度。
1982年
宪法规定了新的全国人大会议议案制度,由此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提议案有限制?为什么代表提案一定要由1个代表团或30名代表联名提出来?张友渔说,这个问题在制定
宪法时,就有过考虑。过去无论是谁提个意见都作为一个议案,不管内容如何,都照转,实际上是形式主义,没有能就重要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所以,1982年
宪法作了新的规定。代表提出议案,一是要依照法定程序,不能随便提;二是要提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要把鸡毛蒜皮的事都作为议案提。所提议案的确是必须由人大处理的,人大也就必须和可能认真处理。依照什么法定程序提案,这正是重视这些议案而不是限制议案。1个代表团或30名代表提出议案并不是不可能做到的事。如果没有1个代表团肯提或连30个联署的人都找不到,可见这个意见就没有作议案提出的价值。其他的意见并不是不许提,只是不作为提出议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