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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素质的要求

  法官必须廉洁,因为司法本身不可掺杂任何金钱交易和物质诱惑。法官的公正、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廉洁无私。换言之,法官能否做到依法办案、刚正不际、铁面无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做到廉洁奉公、不吃清受受贿、不经商图利,不贪图享受。诚然,社会应当尽可能使法官具有稳定的、良好的收入,使其无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但法官本身不应当追求奢华的生活方式,而应以清廉,简朴为美德。美国学者约翰·小努南曾比较了普通法国家历史上几位最伟大的法官,即布莱克顿、科克、培根、马歇尔、霍尔姆斯、卡多佐、布兰代斯,他发现这些人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不仅以公正无私而著称,而且以简朴的生活方式而著称。[2]据此,小努南认为,法官应当追求简朴的生活方式,我认为较高的待遇不一定会保证司法的廉洁,但待遇不高一定不能保障司法的廉洁,法官要始终公正廉洁,则不应当追求奢华,贪欲和各种物质享受,否则极易被金钱和物质所引诱,导致“惊堂木”被“孔方”所侵蚀。按照科技威尔的看法,法官这种职业往往“被看作是超脱狭隘的自身利益的一切考虑的”[3]法官应当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这就是说,法官不可广泛地交朋结友、四面酬祚,八面应付,否则难免陷入多种人情编织的网中。法官更不可与各方面的人士泡在一起吃吃喝喝、打麻将、进出娱乐场所,这些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法官的尊严和公正的形象,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公正执法。
  四、稳定居高。按照许多学者的看法,法官在社会中应具有较高的地位和良好的收入,这不仅有助于增强法官的自尊感,对自身职业的珍惜以及对社会交往中教养的注重,而且有助于法官对自身公正、廉明形象的维护。尤其是有助于法法独立行使审判权[4]。这一看法是不无道理的。各国司法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为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各国普遍确立了法官保障体制。为解除法官后顾之忧,使其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规定了法官不得兼职、法官的高薪制和退休制,法官具有稳定居高的地位确有利于保持公正廉洁。当然,法官具有良好的收入只是相对于其他职业而言的,在法律职业阶层之中,法官的收入不可能达到律师的水准,且不可能从其他渠道获得收入。所以,尽管社会应当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收入,但法官更应当意识其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及重要性而始终保持廉洁公正。
  五、形成正确的思考方式。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现代职业法律家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考方式。其中包括。第一,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依据法律思考问题的习惯。在这方面要表现为具有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法律家不能接受各种违背法律规定的交易和习惯。第二,法律家要习惯于听取当事人的不同意见,从中找出最佳方案。第三,法律家的思考方式应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力图通过绵密的思维而将规范与事实巧妙地结合起来,熟练地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各类纠纷,同时也更注重对于规范的合理性涵义的推敲和综合操作,留心于法条之后的共同规则和指导原理。[5]独特的思考方式也是法律家不同于其他有职业者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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