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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效率分析与制度选择——兼评公司法修改

  五、结语
  公司资本制度选择并不能当然论证得到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的结论,盲目推崇资本信用或是资产信用可能会从一个虚幻走向另一个虚幻,在对公司法具体公司形式作类型化分析后,当前对资本制度选择的讨论更多地是针对一般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资本制度适用有其特殊性。
  公司资本制度只是公司制度利益平衡艺术中的一个部分,要根本解决债权人、股东、公司法人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是一个系统化的公司监管、治理课题。新公司法对此也作了有益的尝试,如“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然而,立法者的努力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整个社会信用的提升、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司运行环境的规范等都是极其重要的。
  
【注释】  布莱恩、R.柴芬斯著,林华伟、魏旻译:《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5页。
赵旭东:《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248页。
参见 Bayless Manning & James Hanks, legal capital, (3d ed. 1990 ) p21。转引自傅穹:《法定资本制:诠释、问题、检讨》,载蒋大兴主编:《公司法律报告》(第一卷),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页。
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朱慈蕴:《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与公司资本充实》,《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
任尔昕、史玉成:《论信用短缺时代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
江平、赵旭东、陈甦:《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及价值》,法律思想网,2005年11月9日。
郭富青:《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理念与功能的变革——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观念的转变与路径选择》,《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
] 冯果、尚彩云:《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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