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会倡导公司对社会负责,推动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管体制,并不意味着
公司法一定要就此作一般性规定,更不是
公司法单枪匹马就能实现这一目标,这需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贯串这一公共政策。就保护雇员利益而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安全法和反歧视法恐怕能比职工参与公司监控更有效;就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言,有效的法律措施恐怕是管制产品安全、强化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和强制披露产品成分和性能,而不是让消费者代表进人公司董事会。除了破产之外,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参加公司治理既不合理,也不经济,简便而经济的
担保法,在一定情形下否定公司人格恐怕能更有效地防止股东机会主义侵害债权人利益。在刺激公司捐赠公益、慈善事业方面,显然没有什么比税法更为有效的措施。至于环境保护,强制性法律措施比公司监管和自我约束要可靠得多。”[14]
方教授的观点确实是在我国社会语境下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的独到见解,充分结合了我国本国国情和利用了现有的法学资源。而这里要作出的修正仅是,虽然现在新
公司法对此已经做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其实现机制依然应该是多法律部门的协调配合,如此才能实现部门法规则间的衔接和互补。新
公司法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正是体现在包括
公司法在内的诸多法律部门的相应规则的集合,其实现也必然得依靠各法律部门的协同立法、执法和司法。
【注释】 作者简介:汪道平,山东大学2004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张云,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2003级本科生。
(韩)李哲松著,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
相关有代表性的著作文章如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对此可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的实施情况》,《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第55期;谭深、刘开明主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对此可参考王飞雪:《新
公司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