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原理在
公司法中是同样适用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公司资本三原则。其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便是通过在公司设立、注册、变更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则的设定,通过一系列程序和数字加以明确执行的,并且每一规则也典型的体现了法律规则的2个逻辑构成要件,即设定相应的行为模式,并有对应的法律后果。
那么,当我们考察“公司社会责任”原则时,能否从新
公司法中发现如公司资本原则这样包括一系列法律规则的“规则群”呢?也就是说,新
公司法中有没有相关公司社会责任原则在具体制度上的扩展?
广义上而言,整部
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就包括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就意味着
公司法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公司社会责任”原则的规则化、具体化。从本质意义上而言,新
公司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必然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更有意义的探讨是在狭义上的。在新
公司法中我们可以发现若干有创意的新规定和制度。在公司对职工的责任上,总则第17条增加了“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强化、完善了对职工的保护。第18条中,强化了工会的作用,规定了公司改制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强化了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在公司对社会团体责任上,第19条强化了党组织在公司中的地位,并增加了“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在公司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新
公司法作出了大胆的创新。在总则第20条中,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2]这一规定使得在我国学术界讨论热烈的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中的“揭开公司面纱”被正式写入了成文法。
然而,对照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要件再对以上制度作进一步解析时,可以发现在新
公司法中除了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后果上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外,其他制度在法律后果上都是语焉不详。比如说违反了第17、18条时公司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呢?第12章并无明确规定。而对照条文,语词中的“应当”、“必须”说明这些规则也并非任意性或授权性的规则。对此矛盾该作何解呢?
这里试图借助于法律解释方法中的体系解释方法来回答问题。即将被理解的法律部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它法条的相互关系解释法律。通常只有了解法律规则在规范群、法典、部分领域(
劳动法、税法、社会法)或整个法律秩序中的地位,才能对规范的内容进行切合实际的理解。没有一个规范是独立存在的。它们必须作为整个法律秩序的部分要素来理解。[13]体系解释还体现在必须将基于不同法律(常在不同的法的部分领域)中规定的若干规范结合起来适用。具体到法律规则而言,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往往是通过数个法律条文加以表达的,其中各要素可能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乃至不同的法律部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