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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属性——基于法理学和法解释学视角的考察

  认定“公司社会责任”为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那么法官对其所作的操作属于什么性质呢?对此在法解释学上由不同的见解。一种认为是法律解释,另一种则认为是漏洞补充,而折衷的说法则无需区分是属于法律解释抑或是漏洞补充,可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案件处理。笔者认为,从实务角度而言,对此的区分并无多大意义。从研究的角度法律解释的说法与我国法律适用现状更为合理,而需要修正的是,更多的对此的法律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和最高院作出的。
  “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法解释学的方法是由法官依据价值判断将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具体化,也就是被称为“价值补充”的操作。这里要注重把握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禁止滥用原则等基本原则的功能特性,在适用公司社会责任原则时要结合这些原则及新公司法五条中的其他原则,以这些司法操作中比较成熟的原则的解释和适用来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原则的法律适用,充分发挥这些原则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补充功能。比如依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可以界定公司法人的权利范围,超过这个范围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威胁和损害时,便应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可以根据上述基本原则功能特性对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公司社会责任做出合理解释和界定。
  而从我国司法传统而言,由于法官在这类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面前也难有所作为,在我国更现实的方法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由高院制定司法解释,将其概念具体化,以具备可操作性。而在更广范围包括司法层面上“公司社会责任”原则的实现方式也正是下文试图提出的。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体系解释的方法
  既然确定了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法原则之一,而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可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原则的特点在于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法律后果,但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在制定法律规则、进行司法推理或选择法律行为时,原则是不可或缺的。[9]法律原则可指引人们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且没有相应法律规则时,可代替规则作出裁决,即较有把握的应付没有现存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10]那么作为一般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原则的功效和适用在公司法领域又有哪些新特点呢?这也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原则在法律上如何适用和实现的问题。
  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正如上文所言,是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则时才可代替规则作出裁决的,也就是说规则的适用优先于原则。法律原则由于其模糊性,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往往由若干个法律规则来表达,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因此也被称为“超级规则”。[11]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律原则的实现是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则的实现来完成的,由于法律规则具有确定性、明晰性,它构成了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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