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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属性——基于法理学和法解释学视角的考察

  其次,从立法传统和新公司法出台的背景分析。立法活动具有严谨性、科学性。法律概念应当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个新的法律概念的提出必须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背景,否则便是不成熟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在学术研究上近几年如前文所言,各个学科都在进行热情的探讨,在法学领域的研究成果也非常显著[2]。而在社会实践层面上,公司社会责任已不仅仅是一个概念,而发展成为了一场“运动”,主要通过跨国公司的“查厂”和SA8000认证在当代中国社会多维度展开。[3]由此可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在新公司法上的出现有深厚的学术研究基础,也是公司实践的需要,并非突兀的出现抑或是道德化法律词语的一个另类语词替代。
  最后,再从一个经验的视角而言,新公司法通过之后,在报刊杂志网络媒体上的讨论包括公司法起草成员的谈话中也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立法规定持肯定的态度。[4]
  综合以上分析而言,新公司法五条规定的“承担社会责任”正是对“公司社会责任”所作的立法规定,此社会责任正是彼社会责任。
  二、立法分析:原则抑或规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分在于法律原则对事及人的覆盖面上更宽广,有更强的宏观指导性,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适用的确定性上法律原则比规则更为模糊。[5]那么,新公司法总则第五条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该归入公司法原则还是规则便对其在法律上的适用有重要指导意义。
  然而,在对国内现有公司法研究成果的考察中,可以发现公司法领域中并没有像法学其他学科中一如既往的对原则问题热情的关注(如民法基本原则等课题研究都成果颇丰),有的仅是对公司资本制度原则的关注。究其原因,推测主要是因为公司法研究更多的偏向于实务,且对公司法具体制度的研究尚不成熟,转而对基本原则的归纳可能有一定难度。也可能是由于公司法属于民商法子法,因此民法及商法的基本原则便在一定程度上自然套用,而无须更多的部门法发现和总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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