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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属性——基于法理学和法解释学视角的考察

探求“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属性——基于法理学和法解释学视角的考察


Searching the Legal Nature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Based on the Eyeshot of Jurisprudence and Law Hermeneutics


汪道平


【摘要】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然对其法律属性的探讨还有待深化。基于法理学和法解释学的视角,可以发现其作为公司法原则的实质,而其实现机制的建立必须依靠多法律部门的协调配合。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属性;法理学;法解释学
【全文】
  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总则第五条,“悄悄”出现了旧公司法甚至是以往所有法律中所不曾涉及的新词:“社会责任”。这意味着在我国近几年来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探讨已经正式被立法所确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规定中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了。然而这个涉及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管理学、哲学、法学多个学科的时髦词语又具备哪些法律属性呢?抑或这仅仅是一个如许多学者所言泛道德化的模糊词语?并没有在法律上的可执行性?[1]对此问题,以下尝试从一般法理学和法解释学原理上寻求对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上的本源解释,探求其法律属性,寻求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上的实现机制。
  一、多视角阐释:“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立法中仅仅是用“承担社会责任”6个字一笔带过,在其他地方便再难觅“社会责任”踪迹。而此社会责任是否就是当代中国学术界和实践中流行的“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呢?立法者到目前为止对此并没有更多的解释,那么二者之间划等号是否是理所当然、不证自明的呢?对此笔者试图作进一步的论证,而如果此社会责任非彼社会责任只能说明笔者自作多情了。
  首先,从初步的立法技术层面分析。“社会责任”这个名词是否如同条中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之类语词一样,可在很多相关部门法(如民法、合同法票据法)中通用呢?如果是这样的话就说明其并不一定具备在公司法上的特质性,也就不能等同于“公司社会责任”这个专有名词了。从立法条文的实证分析和比较来看,并没有在其他部门法中发现“社会责任”一词,这说明这个词语是在新公司法理论上的创新。那么据此可初步推定此“社会责任”是新公司法所特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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