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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税权在两重层面上的确立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页。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137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8页。

吕忠梅、赵立新:《税法的宪政之维》,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租税国家”是指国家本身已成为无产者,其履行公共职能所需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税收,从而使宪政国家的一切权力无不是来自于税收并从属于税收的国家状态。参见井手文雄:《日本现代财政学》,陈秉良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

张守文:《税权的定位和分配》,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吕忠梅、赵立新:《税法的宪政之维》,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1页。

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7页。

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286页。

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90页。

当然,从历史上看,这更主要是英美法系的观点,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页。但这种理念显然同样可以为非英美法传统的国家所接受和发展。

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参见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这种观点也得到了刘剑文教授等主流税法学者的支持。见前注刘剑文书,第71页。

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25页。

詹姆斯-布坎南:《民主财政论》,穆怀朋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6页。

近年来纳税人在税收征纳中的权利不断得到重视和充实,以及国民对预算支出的日益关注,从另一个侧面支持了这种基于等价交换的双边请求权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

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1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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