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民缺乏税权方面的意识,涉税抗争有时只是经济负担过重时的本能反抗,要求的也只是负担的适当减轻;有时则会提出不切实际的口号如“闯王来了不纳粮”之类。
所以,对这些和现代法律术语体系完全隔膜的事实,贴上权力、权利的标签,笔者认为是不必要的。何况“税权”是一个崭新的词汇,更不需要将之套用在前现代国家。虽然实证的看,从“税力”到“税权”的变革不是一夜之间完成的,而是一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国民的力量增长,王权被限制和湮灭的过程的产物。但我们在理论上,将之区分开,并不应当是很困难的事情。
总之,前现代国家的赤裸裸的征收“皇粮”或者“税”的权力和一个现代国家的税权的本质区别不宜被忽视。事实上,学者们也已经把人民能否把交纳的“国税”和“皇粮”区分开,作为税法意识觉醒与否的标志。因此,本文认为只有通过
宪法和法律的确立,才具有所谓的国家税权。
而强调通过抽象和具体层面上的两重控制,国家税权才被真正确立,是出于如下考虑:
首先,这在理念上具有积极意义。即尽管实证的看,现代国家在获得征税权时的确没真正举行过一个庄严的授权仪式,而更多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从历史上的旧国家形态那里的“继承”。但从理论上阐明人民对这种权力的“追授”,能使人们更深刻地认识到现代国家的本质,强化人民主权观念。这种对现实中制度的合法性的追问,目的是在于促使税收这样的侵权性活动符合其在一个人民主权的现代国家运作时应当具有的精神主旨,避免异化,使国家的征税行为始终在每一环节上遵从税收法治原则,以获得正当性和人民的信服。
其次,考虑到现在大多数国家都已经至少在表面上进入了“现代国家”。所以把
宪法和法律看作税权确立的基础,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对实际情况的描述。因为
宪法一经制定,就具有了逻辑上的“首位性”(primacy)
,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把宪法的制定与颁布看作一个国家成为现代国家、即获得新生的标志。把一国宪法颁布的时刻,视为在一个全新的国家中从零开始,以崭新的内涵重新确立国家税权的一个时间上的原点。这样,最初确立的自然是和宪法同时产生的抽象的国家税权。而那一刻以后,税收单行法的陆续颁布,又使得种种税收法定之债,即具体的国家税收债权通过国民的不断同意而得以确立。国家和国民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在各种具体而微的层面上被一步步充实和细化。
第三,将国家的税权确立问题在宪法和法律两个层面上分开,还是出于对我国税收立法权被侵蚀之现状的特别回应。因为我国抽象的国家税权已被宪法确立虽然殆无异议,但具体的国家税权实际上却往往未经税收法律的正式确立,只是通过中央行政机关的决定,甚至税务部门的内部通告,即产生对国民的拘束力,这实际上似乎就是在意味着凭着一部宪法,国家就能随心所欲征税了,这无疑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严重违背,是危险而值得忧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