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家税权在两重层面上的确立
缪因知
【摘要】国家税权是现代国家独有的概念。现代国家所拥有的税权的确立要经过两重才能真正实现,即
宪法在抽象层面上确立了国家征税的权力;各税收单行法在具体层面上确立了各个国家税收债权。明确国家税权要经过
宪法和法律的两重确立才能对纳税人产生拘束力,有助于在理论和实践上加深对税收法治的认识。
【关键词】国家税权;确立;抽象的国家税权;具体的国家税权
【全文】
目次
一、国家税权是现代国家的税收活动独有的范畴。
二、抽象的国家税权(国家征税之权力)经由
宪法而确立。
三、从抽象到具体的国家税权:法律对税权的进一步确立。
四、具体的国家税权的属性:依据法定之债征税的权利。
五、将
宪法和法律作为国家税权确立之基础的缘由与意义:一些补充阐释。
随着近二十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的复兴,税法学的研究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点就是“税权”概念从无到有、并被一些学者提到了“整个税法研究的核心”
的高度。这表明在我们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中,人们已经能够开始从权利义务这一法学维度对古老的税收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在这一审视过程中,很多学者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包括对税权的体系与定位的论述。而狭义的税权即国家税权,作为税权研究的核心问题,更是引起了人们广泛的重视和注意。
然而,对于国家税权是现代国家独有的,还是从古代国家沿袭下来的;国家税权的确立是在国家产生之时,还是在被写入宪法之时等重要问题,学界似乎还有很多不同甚至相反的看法。而这些问题实际上对税权的其他问题的深入研究有着基原性的重要意义。故本文将就国家税权的确立展开讨论,以阐明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国家税权这一概念。尤其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国家税权才能被认为是使人民信服、具有拘束力的被确立和存在了,以及国家税权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认定,即是权力还是权利。
一、国家税权是现代国家的税收活动独有的范畴。
众所周知,税收活动自古即有,翻开中外史书,都不难发现对各种捐、税、赋、役的征收的描述。但古代这种征收和现代国家的税收活动是有着很大的差异的,表现在:
1、古代征税活动主要是依仗统治者的暴力后盾,无需特别的理由,因而实际上不为人民所信服;而现代税收活动的依据在于对公共需要的满足,如果运作良好,是能够得到人民的理解与支持的。
2、古代征税活动的深度和广度缺乏统一明确和固定的标准,甚至在所谓减负的税费改革后仍会有不断加重的趋势,即所谓“黄宗羲定律”;而现代税收活动中,税收活动和整个预算目标与经济形势紧密相关,有一定“量出为入”的色彩,加税和减税都是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常态。
3、古代征税活动是征税者单方面任意做出的,无需交税者同意;而现代税收活动中,每一项税收的出台,课税要素的调整,严格的说都应当经由纳税人或其代议机关的同意。
4、古代征税活动往往是国家和人民之间的紧张感和不信任感产生的重要源泉,对其处置失当往往成为王朝更替的导火索。而现代税收活动只是国家行使社会服务职能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