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新闻自由和法治的实现是紧密相连、相互促进的。司法的独立和完善的法规为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了保障;而没有舆论监督,司法的进步也难以实现。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代表公民行使知情权、表达自由权、批评建议权,以达到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和监督。也许媒体报道的主观倾向性会使司法承受不能承受之重,给案件的审理带来无形压力,部分媒体也有可能职能越位,超越职业道德的边界而过早披露秘密,危及案件侦查。然而这毕竟是少数情况,如果为了避免这种不可预测的可能性,而将司法权神秘化,不仅不能树立起司法公正的形象,反而会让社会和公众对司法权产生更强烈的质疑,使我们的司法陷入专横强权的境地,这和法治所追求的公正精神背道而驰。
也许我们会有疑问,为什么同样是法治国家,欧洲一些国家的媒体却禁止介入到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事实上,媒体的介入必须建立在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上——司法机关本身具有足够的公信力。首先,司法人员需要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他们接受过严格的职业训练 ,通过多年的法律研习具备了一个优秀法律人的素养;再者,司法制度完善、公开、透明,审判程序严格,就好像一个性能优良的机器,可以按照预先设定好的程序正常运行;最重要的是,司法必须独立,不受行政和政治因素的干扰,不需要对政府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作为“第三只眼”,一方面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不能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又必须追求新闻效应,这就与司法的权威性产生了冲突,丧失了媒体监督的必要性。
相比较而言,我国司法机关不仅不具备这些条件,这些条件还正好是最为薄弱的环节。司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行政干预色彩较浓、审判程序的空白点多……这些都需要通过媒体的揭露和群众的监督来弥补。将司法活动置于大众传媒的监督之下,不仅有利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且也是法院抵制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的有力武器。事实证明,一些都市报、日报等地方媒体,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确有不俗表现,如《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等广东报业媒体,均在群众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以致已经出现了老百姓有冤 “不找政府找媒体”,“不找律师、找记者”的现象。一方面,它们的正面宣传报道能够起到较强的引导作用, 培养起公众积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是非观;另一方面,对反面典型的剖析更是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治观念、促进我国司法的改革。不得不承认,广州报业媒体开放、求实、创新的风格,以及对社会生活鲜活深刻的报道,使得广州这个兼具传统和现代的城市变得更加开放和包容。但也许正是媒体的揭露,牵扯到了太多关系人的既得利益,各种各样的阻止和封杀相继而来,导致媒体“失语”和“缺位”,群众听不到媒体的声音,看不到媒体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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