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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同盟”的分裂性诸议——2006年年终系列法评

  一、 适法损招是一种变种的和增量实施的法律代价
  适法损招是以“执行法律”为名产生的一种畸变的法律代价。从严格法治的角度看,任何法律代价都应是确定的,其代价量应是被控制的一个代价量。一种法律代价如果执行的形式不一,各种不同形式的法律代价实际上就演变为不同的法律代价。
  在中国历实上,“五刑之属三千”这种适法现象,表明衍生的法律代价兑付形式往往取代国家法律规定的执行形式;衍生的法律代价兑付形式为暴虐地执行法律,提供了广阔空间。衍生的法律代价兑付中,出现学理上称为“适法损招”这种法律代价兑付形式。适法损招导致法律代价的代价含量失去控制,从而波涉到被惩罚对象和利害相关者的权益。“福田公处性工作者事件”,使用“公处”方式,导致执法机关向被惩罚者的代价兑付发生利益侵害——这就是说,违法者的违法代价,不仅需要违法者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代价,同时需要支付尊严被损的代价;不仅需要违法者承担法律代价,同时需要被惩罚者的利害相关者支付法律代价。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大批工农阶级子第为了生存和发展进入地下性交易市场,数以百计的从业人员自行了解决了社会就业难题,他们以血肉之躯成就为拉动地下经济飞速发展的一只彩色火车头。他们所得的收入相当一部分投入兄姊的教育、父母贫病的救治。从现代国家的视角观察,地下性工作者承担了部分“社会保障”职责,填补了“社会保障”在农村等区域的制度空白。作为社会弱势成员,他们连合法劳动者的身份都不能被承认,其处境和权利状态,令人唏嘘。在这种情势之下欺负地下性工作者,是一种不道德的举动;“公开处理”的适法损招会进一步剥夺他们残存的尊严,为他们的父母兄姊制造出羞辱感受,导致被惩罚者多付了违法行为的代价——而“执行法律”的损招爱好者,博取了违法人员多付的代价,为自己钻营提升提供了血与泪的基石。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那些进入公共权力领域的“损招爱好者”的真实面目,为他们的道德与法治理念质素打上一千个疑问。
  在现代国家,“法责自负”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执行法律必须控制社会代价。从实在法的角度看,地下性工作者应当支付的法律代价是金钱和自由,而不是其他付出。公开处理明显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付出,附带地增加了社会代价。如果执行法律过程均以不控制社会代价的方式进行,那么政体与社会将难以承受“执法之重”。
  二、 损招可终矣
  理论上讲,“损招”是可以治国的——比如使用“抽血法”。如果违规行为代价,均以适法损招“抽血”等为惩罚方式,即通过文字规范确定“伤害”须抽加害人若干毫升,欠债须抽债务人若干毫升,民法和刑法,乃至行政法均可并入统一法典——《抽血法典》;在抽血机制下,一切现存的司法机构均可撤销,而以抽血机构替代之。国家将不再设立监狱,而仅需要设立血库。那些杀人放火之徒,为非作歹之辈,被月月抽甚直天天抽,岂能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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