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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同盟”的分裂性诸议——2006年年终系列法评

  法律正义的观念存在于独立职业品格的法律人群体。当缺乏文明社会政治修养的阶层对司法者的正当司法行为滥行干预的情形下,法官背离法律正义必将成为普遍的现象;司法的社会公信力走向崩溃,势将如同其他公权力的社会命运一样。当社会中非政治性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处理,均出现缺乏文明社会政治修养的阶层的干预现象,人们不得不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进度感到担忧――这就是说,由于缺乏宪政教养,许多人尚未认识到干预司法的行为在道德上的卑玩性。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总是从社会道德进步开始的。“宪政教养”如何成为法治理念的组成部分,如何创造尊重法官,进而鼓励其投身法律正义的制度氛围,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也是避免法律职业群体继续分裂的前提。法官职业的独立与解放,是法律正义共识得以产生的必要条件。没有深度的司法改革,就没有广泛的司法公正。
  “法律职业同盟”的分裂,不是一件小事,它标志着建设法治社会的社会共识的分裂,标志着社会法律理念的分裂,标志着推进法治的人力资源队伍的分裂,标志着社会体制转型目标的不可欲。
  《评“福田示众事件”: “适法损招”是错误法律代价》
  “福田示众事件”震惊中国。
  敝国的部分人民热衷于“损招”的发明与运用。这些“损招爱好者”多数生存于民间社会;不可讳言一部分也成功进入了公共权力领域。那些进入公共权力领域的“损招爱好者”,当发现了“损招”的用武之地后,常常不忌讳自身的社会身份,以使用“损招”为乐,不以之为耻。据传历实上,个别东亚的村镇为禁止赌博,采取“抽血”的办法――即将从事赌博这种民事活动的人,既不罚款,也不限制人身自由,直接逮过来“抽血”,每次若干毫升,数次就若干若干毫升,致“抽血区”的赌博民事活动逐渐销声匿迹。
  以“执行法律”为名,使用“损招”的现象,显然已经与新的、建构和谐社会的社会建构目的相冲突。考虑已有法学教授为广大人民群众指出“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因此以“执行法律”为名使用“损招”,逻辑上也与建设新的法治社会的社会规划相冲突。
  虽然“损招”形形色色,但是对于法律家而言,观察重点在于剖析“执行法律”为名所使用的“适法损招”。法律代价学派认为:所谓“适法损招”,乃是以人类不宜承受的代价方式和畸变的代价兑付方式,安排的人类违法的代价——法律代价超出人类身体与精神对惩罚承受的合理范围,将人类不再当作人类来进行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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