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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同盟”的分裂性诸议——2006年年终系列法评

“法律职业同盟”的分裂性诸议——2006年年终系列法评


鲜江临


【关键词】法评
【全文】
  《评“法律职业同盟”的分裂性》
  
  刘加良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的《公开信:击打法官尊严的有形神拳——致贺卫方、何兵、龙卫球、何海波和周泽》一文,十分恐怖地指出:“依据我们共同的经验事实可知,一个在作出结论前犹豫不决的拥有决定权的主体面对以一种侵犯其尊严的方式‘建议’其该如何做时,往往会做出与‘建议’相悖反的结论”,此论揭示了现实中法官与法学家反向运动的问题。
  回顾近年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些法学家呼吁的案件,如刘涌案、王斌余案等等案件,情况的确如此。法学家在千疮百孔的司法墙体前关于程序公正的啼唤,不仅没有任何的法律理性的回应,传来的是行刑的闷响。 司法者与学者反向活动,标明了一个中国法治进程中发生的事实――即“法律职业同盟”在职业角色表现上,具有严重分裂性。
  在不尊重法官的制度环境下,中国法官既受地域政治的摆布,又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这种交叉合力之下,司法者本来缺乏投身法律正义的动力机制。因此部分司法者往往不得不象赫鲁晓夫总统那样,只得“用权力去证明真理性和艺术性”——赫鲁晓夫总统当年面对艺术家、科学家拿出的“总统就代表艺术”、“总统就代表科学”的架势,实际上已经被个别司法者所模仿——“我就代表法律”。在此情形下,对“法律真理”的学理说辞的说服力日益苍白化了。
  实际上,可能任何一个时代,法律职业都存在职业同盟分化问题,尤以演变型社会为甚。过去有人研究出法国法官在法律职业中地位相对较低,原因是革命前法官是国王的护卫者。可以明显地发现,在当今,激进法学家群体试图充当推进法律文明事业的先锋队;而司法者更重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秩序”。在前法治社会,法律人仅仅是法律职业“同人”而非“同仁”——在不同的利益机制下,在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下,在不同的权力架构下,法律职业表现的共同性,并不象浪漫主义法学幻想的那样容易建构。司法者对于法律文明事业的不积极,一般来说总是具有职业角色安排与调控的内在制约。由于权力大于法律,司法者追求“法律真理”的个体自由度,与法学家、与律师具有的个体自由度极不相同。律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讲解法律正义,总的来说是有机会的,只有对正义过敏的法官会找茬干预;法学家在社会中讲解法律正义,也处于相对自由状态,比如法学家“网聊法律正义”,就没有合适角色去实施干预 。法官包括检察官,不知有多少专门性的委员会在调控着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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