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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知识的法理学——兼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邓正来教授就此指出,知识的反思与批判品格的缺失乃是与中国论者引进西方各种理论的知识运动同时展开的,这不仅表现为中国论者是西方各种理论的追随者,而且还更意味着西方各种理论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图景在中国学术场域中的正当性。正是在这个追随西方现代理论的过程中,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识丢失了本应该具有的批判性力量,并且演化出了那种“正当性赋予”力量。 [20] 在这里,邓教授指出了布迪厄界分的那种“法理型”知识与真正的“社会科学”的知识类型之间的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在笔者看来,知识的“正当性赋予”力量的存在并不必然以它所具有的另一项品格或担当,即反思性批判的丧失为前提。自然“正当性赋予”力量的日益凸显或作用范围的某种非常规扩展可能与“反思性批判”的式微有关系,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必然则需要进一步分析。但无论如何可以明确的是,反思性知识本身的在场的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此一认识具体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问题而言,一方面它为我们正确认识法学知识本身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纵深而言,为我们反思,批判法学研究中的知识生产制度开放了可能;而就建构一种新的法理学研究范式或一种具有理论创新意义的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学派别而言,知识的反思与批判的取向将有助于我们深刻检讨知识与社会,尤其是法律哲学与当下中国社会之间的繁复关系和意义,从而在全球结构的世界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重叠结构下,形成一种更具解释力,实现主体性中国的社会理论或社会哲学。
  三
  对哈贝马斯知识论的分析和讨论将有助于我们认识知识的反思与批判品格对中国法学所可能有的助益。检视中国法学近30年的发展,尤其是关于中国法学回顾与前瞻的论述,可以说中国法学研究的论者们一直在探索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问题,尽管这一问题被以多种方式提出。[21] 但是却很少有人从知识论的角度来关注,或者严格说来从知识的反思与批判的旨趣出发来检视我们的法学研究。虽然作为学术研究,从某种角度上看都可以被认为是知识的进路,它可以是技术性控制的旨趣所对应的经验—分析知识,也可以是理解的实践旨趣对应的历史—解释的知识,还应该是解放旨趣对应的反思与批判的知识。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够因为某一类知识类型的在场而忽视或省略另外类型知识的在场。自然笔者这里不是预设何种角度更为确当和可欲,而是指出问题方式的不同得出的研究意见可能也是不同的,毋宁说这里少有比较的标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假如我们不对据以型构我们的法学理论的知识进行反思(包括知识的生产及学术产出制度),而只是在与之平行的逻辑或进路上建构某种有具体功效指向的理论主张,则可能使我们无法有效地认识到法学知识的生产过程以及它的类型(实证的,解释的或反思批判的),而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我们对此的不意识,可能会使我们成为其中原本为我们不欲求的结果的生产者或推动者,从而使生产出来的某一类型的法学知识具有更大的正当性。
  在其谓之“迈向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的第二阶段”中,邓正来教授发表了其18万余字的“中国法学”一文。[22] 根据邓教授自己的概括,“中国法学”一文认为,1978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的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给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据此而言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而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回答,并对中国法学这一时代进行“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文章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了深入探究。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它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作者所谓的“范失”危机。正是在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文章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就全文看,文章旨在于对中国法学近30年发展的检视与反思,对支配了这一时期的法学知识的“现代化范式”进行反思与批判,指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治原因就在于此种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一结论的得出主要是经由分析四种法学知识内容实现的。但是只要稍微深入追究一步,我们就会发现,“中国法学”一文的论述进路和结论的达致实是由邓教授关于知识的理论所型构的。在相当的意义上分析,“中国法学”是其对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的知识生产关系的研究、反思与批判,正如该文所指出的,“我所旨在揭示和批判的乃是某种特定的‘知识系统’在当下中国发展过程中的变异结构中所具有的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我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23] 而此点关注可以被简化为打破“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开启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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