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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知识的法理学——兼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迈向知识的法理学——兼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王勇


【全文】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作为国家主题的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中国社会科学获得了相当程度上的发展。[1] 这种发展一方面表现为社会科学对社会生活实践对之提出的某种需求的回应,另一方面更是作为知识生产,是社会科学身置自身场域依其个殊逻辑发生作用的结果。[2] 但是由于对这两种不同性质,不同层面上的知识生产来源的不意识,更进一步而言,对这两者关系的某种意识性混淆,使得作为知识的社会科学在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担当失衡。就此而言,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性(前提)工作在笔者看来就是对社会科学本身所具有的知识品格做一个较为清晰的厘定,进而在此基础上还原社会科学本身所能够的担当。
  事实上,就此问题的讨论,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学术规范化与学术本土化”的讨论中被以某种方式得到相当程度上的关注。[3] 本文无意对此次讨论做线性回顾和总体性评价,但就与本文相关联处有两点需要提及:一是在这场讨论中,知识本身的性质以及知识生产等问题被讨论学者,尤其是邓正来,朱苏力等学者给予了重点的关注;第二,90年代的那场讨论被邓正来等学者归纳为是整个讨论的第一阶段,而自前、昨两年开始,这些学者指出,这种讨论业已进入第二阶段,即关于“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与批判”阶段。作为此一阶段上的智性努力,邓正来先生在05年的《政法论坛》上连续发文,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以下简称“中国法学”)为题目,对中国法学在晚近近30年来的研究状况进行了某种带有全局性意味的检视、反思与批判。那么指出这两点,一方面为本文的论题确立了一个背景性的参照,另一方面也使关于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展望,尤其是对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所生发的问题的思考成为本文论旨的某种牵引。
  中国法学在晚近30年来的发展获得了学人极大的关注,一如上文所指摘,一方面这源于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秩序和制度重建对之提出的智力需求,另一方面也是社会科学的法学学术逻辑自身运转的结果。需要提及的是,因为法学的此种“入世”品格,在其直接性地对社会秩序与制度提供各种建构性支援的过程中,表现为知识生产中源于实践需求与来自学术场域逻辑的紧张也较为明显,对其进行问题指摘和讨论分析对我们形成关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某种整体性关注和反思将会有所助益。
  对晚近30年中国法学的回顾与总结的文章不可谓不多, 但是由于文章论旨的限定和某种知识上的预设,使得这些文章没有或并不进入某种反思的层面来检视中国法学发展至今的得失及其给我们的启示。从这点考虑,本文选取邓先生“中国法学”一文作为分析参照,意图阐述作为知识的法学所具有的颇为不同却又紧密联系的类型和品格担当,并且进一步指出,正确认识和认真对待知识类型及其品格对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就此而言,文章进路上,第一部分对形成本文问题的前提进行交代;第二部分本文准备借助哈贝马斯的知识论对社会科学知识本身的类型和品格做一个知识社会学上的分析;第三部分结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阐述提倡知识本所具有的反思、批判品格对于法理学研究的意义;在结语部分,我将尝试对全文进行一个简单的总结和反思。
  有必要予以限定的是,本文依据哈贝马斯的观点作为思想资源对社会科学的知识品格问题进行思考,并不意在对其整个知识理论体系进行详尽的探讨,而毋宁在于指出他关于社会科学的讨论给我们的学术研究在思考此一问题时所可能具有的有益启示;同时,本文对中国法学发展的思考,从研究的方式上讲并不是一种经验性的考察,而更是基于上述经验性困境所做的理论分析,侧重点在于对问题的设问方式及其赖以为基的思维方式进行分析基础上提倡一种知识上的反思与批判。
  一
  中国法学自重新确立学科建制和获得相当大的研究自主地位不足30年,但即使这近30年的学术努力意图在于恢复确立法学在社会科学大家庭中的应有地位,我们也得说,中国法学近30年的发展为我们社会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实践提供了颇为显著的智力支持。但是假如我们的眼光并不止步于此,而是意图它的长远,那么同时我们也必须得指出,其过去的发展也的确暴露了很大的问题。而其间极有必要给予关注的一个问题在笔者看来就是中国法学没有对作为知识的法学本身进行深入思考从而也就未能给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更为有效的智力支持,质言之,过去的法学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缺乏或拒绝知识反思的法学,即法学知识呈现为一种淡漠或抛却了反思与批判的知识类型。[4] 就此而言,关于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同样一方面来自对中国法治现实要求的积极回应,同时更来自作为学术研究本身的某种理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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