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吴丹红,男,1978年生,浙江义乌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Email:danhon@163.com。本文为美国福特基金项目“《反酷刑公约》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部分成果,感谢陈瑞华教授给予的指导,并感谢德国的赫尔曼教授(Joachim Herrmann)于2006年5月6日在北京大学的国际研讨会上对本文的一些评论意见。 参见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张智辉主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国家哲学社科项目2005年;张淑玲:《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硕士论文;苏晓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移植和适用》,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参见林辉煌:《论证据排除》,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等等。 例如,苏力的《送法下乡》一书的副标题就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但是通观全书,我们似乎只是观察到了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城市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被作者有意无意的回避了。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另一种以广大农村的基层司法机关为考察对象的研究方法,认为这些“传统社会”更能代表中国大多数地方的社会现状。参见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这种研究思路与“木桶原理”比较相似,即只有解决木桶的短板才能提高木桶的容量。笔者的“最小公约数”思路则认为,在条件更为优越的大城市司法机关,可以找到各级司法机关的最小问题,其他司法机关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把这类问题放大化。 樊崇义等著:《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湖北、河北两省在2005年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 Encyclopedia of Crime and Justice,Free Press,1983,p.715. 施乐辛格的定义参见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 众所周知,中国的“司法解释”在实际效果上并不逊于法律,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更能为特定的机关所遵循。 ]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笔者与一些法官的访谈表明,出于对“法官审警察”的敏感,很多地区的法院不敢在审判中公然作出排除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确认参与取证的侦查人员违法犯罪,甚至在非常重大的违法取证行为的认定上,法院还要参加政法委召集的协调会,就是出于这种现实的考虑。 有些学者认为这是法官素质的问题,但笔者的实证调查似乎不能支持这种推论。在D市法院的刑一庭,共有法官13名,其中三名本科生,10名研究生,法官的学历不可谓不高,但是其观念却与学者们要求的相距甚远,一名参加工作不久的高学历法官告诉我,受司法环境的影响,他正在从“书生意气”慢慢完成迁就现实的转变。 关于民意对刑讯逼供容忍度的研究,参见吴丹红:《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大幅度上升给法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能按时结案是很多法官努力的目标。在D市法院,五年来一线法官的人均年办案是198件,很多法官长期加班加点,“承受了超乎寻常的工作压力”(该院2005年工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