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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的第二个对象是南方G省的D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辖区面积约40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600余万人。该法院有法官约200人,其中刑一庭和刑二庭法官共计31名,2005年审理的刑事案件总数约3000余件。对于该法院,笔者采取与法官访谈以及旁听庭审的方法进行调查,其中一个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庭审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在该案的庭审中,当公诉人首次询问第一被告人时,第一被告人就表示不认罪,并且当庭提出“公安人员打我,我才那样供述的”。法官对此没有任何表示,只是看着公诉人,示意继续发问。公诉人于是开始宣读该告人的供述笔录,特别提到其中承认有罪的供述,并向该被告人明确指出,其他三名同案被告人都已经指认他犯罪,“翻供也没有用”。果然,其他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并且不同程度地指认第一被告人的罪行,只是在一些具体的细节上有很大出入。接着,公诉人宣读了8份证人证言,但是没有任何证人出庭作证。第一被告人对于证人甲的证言提出了强烈的质疑,认为其内容与事实不符,希望与证人对质。辩护人也提出了无罪辩护。公诉人针对辩方的抗辩,除了继续以“第一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一致”作为反驳理由外,还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既然被告人翻供,就“应当对发生变化情况,提供证据”,被告人如果没有新的证据而翻供,就属于“拒不认罪”,建议法院从重判决。法院对此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对刑讯逼供辩护未置一词。在事后拿到的判决书中,笔者看到法院针对该辩护意见只是写下了简单的“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其辩称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是否徐徐逼供的问题被绕开了。在有些案件的庭审中,当被告人提出“他们打我才那么说”的时候,法官会严辞“警告”被告人“没有证据不要瞎说”,或者制止被告人纠缠于这个问题,转入其他问题的调查。在笔者与审判人员的访谈中了解到,对于这种存在疑点的证据,审判人员通常会在庭审后通过阅卷以及“适当的”庭外调查来核实证据的可靠性。也就是说,如果该证据的可靠性没有什么问题,即使是违法获得的证据,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没有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证据就是可以采纳的。
  实证研究的第三种方式是收集一些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个案。样本来自南方Z省一位检察官给我提供的该省各级法院审理的多起涉及刑讯逼供辩护的案件。Z省辖区面积10.18万平方公里,人口4600万。这些案件是该检察官在参与某个国家课题的过程中收集的,虽然已经隐匿了具体的单位和当事人名字,但是可以基本保证案件来源的真实性。经过归类,这些案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最为常见的一种是,辩护方提出了刑讯逼供的辩护,法院要求公诉方提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证据,公诉方提供了侦查机关作出的侦查人员没有进行刑讯逼供的证明,于是刑讯逼供的辩护被驳回。比较典型的是,在某案中,公诉方向法院提供的“情况说明”居然是负责办理该案侦查的侦查人员自己提供的。第二种类别的案件中,辩护方明确提出了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违法取证的证据,并且要求排除由此取得的证据,但是法院认为辩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刑讯逼供或者违法行为的存在,也不能排除上述证据。但是,对于为何不能认定刑讯逼供行为的存在,判决书中除了很笼统的说明外,没有详细的理由。第三种类别的案件通常是一审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排除证据未置可否,二审中上诉人认为控方提出的证据存在很多疑点,甚至有非常明确的证据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二审法院并没有直接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而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而再审法院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再次作出了原审认定,只是通常会在量刑幅度上有所改变。至于二审法院降低量刑幅度与辩方提出刑讯逼供的上诉理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因为没有实证研究的更多素材,无法证实。
  实证的研究表明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遭遇到的重大阻力,凸现了“书本中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巨大裂缝。本文旨在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命运,以及这种命运背后的原因以及可能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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