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
——以法院处理刑讯逼供辩护为例
吴丹红
【摘要】通过对中国三个地区法院处理刑讯逼供辩护案件的处理情况调研,可以发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处境,这有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制度和价值观念层面的原因。因此,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不能仅限于证据规则层面的努力,而应该在更广阔的视野中推动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实证研究;司法实践
【全文】
近年来,在法律规则的应然层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进展,关于该规则的含义、价值以及理论和现实意义,似乎毋庸笔者再赘述。 而学界所欠缺的,可能是在实证研究方面,能够以微观的角度重新审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命运,以务实的心态探讨该规则遭遇的障碍以及可能的出路,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贡献实践方面的知识增量。
本文的实证研究将采取三种进路,一种是普查式的数据分析,一种是亲历式的现场描述,还有一种是旁观式的个案展示。它们或者以大量案卷为媒介,或者以亲自观察为来源,或者以个案事实为对象,三者的结合应该是可以互补并达致完整图景的一种研究方式。在中国学术界,很多法社会学实证调查的对象都是边远或不发达地区的基层司法组织,但却很少关注城市的司法组织。似乎认为农村的司法制度才是中国的司法制度。 在本次研究中,笔者选择了南方三个大省(H、G、Z)的法院(主要是中级以上法院)作为考察目标。这种选择虽然不能代表中国普遍基层法院的现状,但是在这些实施程序法水平较高的法院所发现的问题,只会是其他条件相对较差的法院存在的问题的“最小公约数”——只有从这些基本的问题入手,才能发现和解决更多的问题。 当然,由于笔者精力所限,无法在更多地区进行调查,所以本文研究是否同样适合于其他司法机关,尚待进一步考察。
一、材料分析:中国法院对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态度
本文实证研究的对象之一是南方H省法院,主要是该省境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案件。该省辖区面积约3.5万平方公里,人口830万。笔者对该省法院采取了普查式的数据分析方法,样本是来全省法院已经上网的全部刑事判决和裁定书,时间跨度为2000年到2005年。样本数共计1658件,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78件,中级人民法院984件,下辖的A市中级人民法院348件,B市中级人民法院213件,C市中级人民法院35件。去除重复的和尚未登载具体内容的裁判文书,实际统计的裁判文书为1348件。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刑讯逼供作为抗辩理由的有33起,以刑讯逼供为案由的案件0起。对于以刑讯逼供作为抗辩理由的这33起刑事案件,分析的结果表明:法官不予理睬的6件,“证据不足,不予采纳”的19件,认定刑讯逼供“与客观事实不符”的7件,“认罪不好,从重处罚”的1件。
这个统计数据说明了尽管实践中存在很多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是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非常罕见。大量的提出刑讯逼供抗辩的刑事案件,都以“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作为结果,加上笼统认定刑讯逼供“与客观事实不符”,否定性评价将近80%,甚至还有案件作出“认罪不好,从重处罚”的判决。从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内容来看,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于辩方提出刑讯逼供的抗辩,大多能采取积极回应的态度,只是在评价上倾向于否定刑讯逼供事由,但是对于为何否定辩护意见,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没有更为详细的理由说明。还有将近20%的案件中,法官采取了消极应对的态度,未对抗辩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而是采取了不予理睬的策略。对此,笔者将在下文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