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的开发需要成本,水力、太阳能等“阳光资源”的开发比传统“生化资源”开发冒更大的风险、投入更多的资本。如果说开发成本很大,但社会需求比较多且企业能够比较容易获利的话,阳光能源的开发仍会吸引广大商主体的资本输入。根据笔者的调查,青海省水利资源的开发尚能吸引广大公司等商主体的资本进入,但太阳能资源的开发目前仍比较缓慢。青海省由于矿产资源比较丰富,所以煤炭资源的价格较低。用煤炭发电的成本也较低,再加上水利发电的竞争使电力资源的价格更低。所以农民喜欢用煤炭或者电力资源而不是购买太阳能产品。
牧区的牧民很难用上电力资源,而煤炭资源的携带很不方便,所以牛粪成了他们生活中的重要燃料。随着牛粪需求的增大,牛粪在牧区成了一种商品。根据笔者的调查,很多牧民没有钱购买太阳能产品,太阳能产品对他们而言价格太高。公司等商主体不可能把价格降低到低于生产成本,因为营利性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动力。购买力的低下,需求的萎缩,反过来又影响人们投资太阳能公司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开发太阳能产品的公司会越来越少,这种恶性的循环需要一定的机制来克服。
六、燃料开发与替代的机制保障
首先,需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在市场经济中,对于商主体来说具有很大的冒险性的行业,政府应该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因为商主体具有营利本性,商业经营中如果没有获取利润的可能性,他们很难把经营路线扩展到具有高度风险且成本较大的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退一步讲,公司等商事主体即使把经营范围扩展到太阳能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上,他们生成出的产品也会具有较高的价格。因为公司的投资者要分取利润,公司的雇员要生存和发展,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投资需要获得回报,所有以公司为中心的利益相关者都希望公司能够在获利的前提下不断壮大。即使是公司周围的社区也希望公司有足够的能力为社区的繁荣做点贡献,因此这些的愿望和期望的实现,都需要公司通过经营活动实现营利性的目标。商主体开发的具有高成本的产品,对于处于比较贫穷状态的牧民或者农民,乃至市民而言,缺乏相应的购买能力。因此,政府需要通过给予商主体税收等优惠措施开发“阳光能源”。政府的税收优惠会刺激公司等商主体涉足“阳光资源”的开发,并促使公司等商主体降低产品价格。笔者认为,不仅青海省政府给“阳光资源”的开发提供税收等优惠,而且中央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或者法律、法规为“阳光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提供优惠。这样有利于其他地区的公司,进入青藏高原进行“阳光能源”的开发。当法律、政策等外部机制健全后,市场会发挥它在资源配置中的应有价值。外地(包括外国)公司会“单枪匹马”进入青海进行能源开发,或者与青海省太阳能公司合作开发能源。青海省太阳能公司的地缘优势与外地公司的资本、乃至技术优势可以达到最大程度的结合。开发太阳能资源的公司会不断地做大做强,公司的产品价格优势会不断地彰显。太阳能资源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不仅青海省的广大消费者受益,而且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能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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