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描绘我们的现实,根据哪种立场提起关于中国未来图景的重新想象?邓正来教授指出要对中国进行问题化的理论处理,“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做切实的研究;……这种研究既不是对现实现象所做的毫无问题意识的平面描述,也不是对各种现象的简单罗列,而是对它们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在努力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进行切实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所期望的乃是要形成有助益于我们各自认识中国社会转型阶段的‘问题束’。……根据论者各自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的“问题束”所做的阐释,努力建构中国自己在这个特定时空结构中的‘法律理想图景’” ,以此去建构、捍卫,评价及批判中国法治与社会的发展。于此,我们把文章开始的两个问题勾连了起来,即如何看待知识对于其分析对象所具有的正当性赋予与反思、批判意义的关系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作为国家主题的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中国法学在晚近30年来的发展获得了学人极大的关注,一方面这源于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秩序和制度重建对之提出的智力需求,另一方面也是法学学术逻辑自身运转的结果。但需要提及的是,因为法学的此种“入世”品格,在其直接性地对社会秩序与制度提供各种建构性支援的过程中,表现为知识生产中源于实践需求与来自学术场域逻辑的紧张也较为明显。能够意识到这一点,把知识本身所具有的反思与批判的力量解放出来,使之能够面对我们具体而丰富的现实,并能够对之进行提问,这是思想本身在任何特定时空场景中的根本意义,它将使那些日常性的,为我们所熟知却经常简单化了的对象得到“祛蔽”,并使我们有可能进一步去追究它的正当性基础,进而形成关于它的某种图景想象。也就说,进行动词意义上的思想,使思想回到知识领域,这是开启建构法治中国的前提性工作。
【注释】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关于邓正来文本的争论体现在:《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邹立君《“现实”的问题化:一种崭新的理论进路》,王恒《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吴一裕《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可能性》,张琪《定义“中国”:出路抑或陷阱》,柯岚《中国法学存在“总体性危机”吗?》、朱振《“知识权力”之下的知识分子》,魏治勋《法学“现代化范式”批判的矛盾境遇》及刘小平《“理想图景”讨论中的“哥顿神结”》;《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魏敦友《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1期:钱大军《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处去》,于小艺《中国法学之自主性寻求》和王勇《迈向知识的法理学》;《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陈林林《无根基时代的智识努力》,葛四友《中西差别与“现代化范式”的反思》,袁贺《现代性与中国法学的迷思》和周红阳《为什么问得那么不妙》;《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邓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意义与两种反思》。另有30多位不同学科的博士生撰写的专门评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论文集《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关于分析、批判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极为庞杂的文字梳理请参见王勇:《建构中国法律哲学的前提性准备》,载刘小平,蔡宏伟主编《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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