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们基本上都认可,改革开放以来,“转型”构成了中国社会最为重要的特征。同时,作为一种进行中的事实,“转型”也构成了我们分析当下中国社会问题时最为突出的结构性因素,这里的结构性表现为各种因素的关系宰制,力量钳制等。而且从上个世纪90代开始,这一问题在遭遇“全球化”后开始呈现出一种更为复杂的面相,城乡格局差异,贫富差异等问题交错在一起,使得问题的清晰化越发困难。
1978年以来,在规则和制度方面,国家自上而下推行的“变法模式”的立法活动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最为广泛和最具有实效影响的建制资源。国家治理,社会运行和经济发展等所倚赖的基本规则被规模性地建立起来。在这一阶段,作为秩序保障的法律规则在提供一般性预期和保护的同时,在另一个层面上也为推动国家、社会以及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实际上这个过程同时也是法律与制度逐渐趋于完备的过程。就此而言,法制建设的成就是巨大的。
但是当把属于中国社会独特的面相揭开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法律的完备并没有达到我们那种关于法治图景的自然预期或想象,换句话说,法条和制度的建设乃至趋于完备并不能构成我们对这30年来法制建设的总体性评价。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根据法律实效的评价标准,法律规则的制订和运行远不及它的制订者及公众对它的期待,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有人会用完全不同的两种评价话语来论断30年来的法律发展,法律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并没有获得民众的一致意见。自然,这里面我们要抛去相当比例的因为法律生活的个人体验而形成的偶然性意见。
为什么制度的完备换来的是一个区别于它在西方社会的结果?笔者以为,中国社会在近30年来的独特面相是法律规则运行状况迥异于西方社会的重要因素,这种因素是结构性的,它表现为一系列问题交织作用,彼此嵌入与钳制的样态。它使得法律本身的运作逻辑在中国这个特殊的场域获得了独特的结构场域。美国法学家庞德把法律哲学的经典话题概括为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够静止不变。 法律既要提供合理的预期和一般性的安全保障,又要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推动力量,同时在社会发展中获得自身演进的内容。那么如何处理法律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已经是法律哲学恒久未决的主题,而把这一问题挪移到中国转型时期这一特殊场景下,可以想象问题的艰巨和复杂。
我们的特殊性在于我们首先面临着一个极难驾御和把握的国际环境,而这一环境被话语式地建构为经济和政治等力量宰制的“全球化”的时候,我们获至的乃是一个具有“优势与弱势”,或“中心与边缘”差别的外部结构或场域,而我们本身是个多民族国家,地区差异、城乡差异、贫富差异、知识差异都是结构性的因素。在发展过程中,全球结构的力量将被以标签化为各种价值(诸如民主、人权、可持续发展等等)的方式运送进关于中国发展的策略与方案中。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主导型的法律发展一方面保障了发展效率的同时也整体性地凸显出了各种纷繁复杂的问题。同时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这种先前体现的效率优势将越来越被国家主导方式所带来的反制效应所抵消。这种发展主义的方针指导下,确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国家法制建设侧重于保障国家、企业、公司等集体利益,法律被认为是发展经济的有力工具,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面对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变法模式”的改革如何在即时性调整与建设远景,社会发展与市民权利的保障目标之间的衡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