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对科学与技术之与社会的分析的较马尔库塞有了一个推进。霍克海默和马尔库塞认为,科学和技术本身成了意识形态是因为它们与意识形态一样,具有明显的工具性和奴役性特征,起着统治人,奴役人的社会功能,科学和技术的高度精密化使人被牢牢地捆绑在生产线上。哈贝马斯则认为,社会合理化与科技进步有着紧密的关系,科技成为第一生产力的同时也构成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其已丧失了马尔库塞所说的奴役人、压抑人的功能,而是表现为一种以科学为偶像的新的意识形态。但是他也指出,科技进步依旧发挥着阻止人们思考和批判社会基本问题的作用。 威廉姆·奥斯维特:《哈贝马斯》,沈亚生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第一种是经验分析科学,哈贝马斯指出,作为预先判准经验分析陈述的意义和参照框架,为理论的建构以及批判这些理论的标准确立了诸项规则。经验分析的知识乃是一种可能的预见性知识。经验科学的理论在揭示现实时,乃受制于这样一种构成旨趣,亦即使那些得到成功检验的行动尽可能地获致保障并通过信息而予以扩展。这就是对客观化过程做出技术控制的认知旨趣;第二种是阐释-历史的科学,在这里,命题有效性的意义并不是根据技术控制的参照框架而确立的,而且对事实的把握也不是通过观察而是通过对意义的理解来实现的。所谓理解,无非是在两个“世界”之间实现一种交往,一种相互间的沟通。显然,这种阐释—历史的科学所关注的并不是普遍规律的寻求,也不是致力于技术性控制效用的增加;第三类知识构成旨趣则是一种从既有不合理的限制中解放出来的旨趣。这种对解放的旨趣,来源于人们对行为的理性自主及对摆脱支配的关切。它主要基于人类自我反思的能力,对于现有的意识形态及其所造成的约束做出批判。 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郭官义,李黎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328页。 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邓正来:《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95页。 刘星:“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法学知识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邓正来:《寂寞的欢愉》,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3页。在邓先生看来,知识据以获得“正当性赋予”力量的前提条件之一乃是这种知识本身所具有的批判力量的彻底丢失。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比如苏力教授的研究更多是关于法律与社会研究进路的倡议,在这里功能的取向始终是他研究的着眼点,无论我们称他的研究为法律社会学还是如他自己的“社会—法学”,这里面凸显出来的是关于法律的社会实际运行状况的关注。无论从他的《面对中国的法学》中对孙志刚案件的分析,还是在《法理的知识谱系及其缺陷》中对“黄碟”事件的检视。如苏力教授所指出的,“法治是一个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苦思冥想的事业,因此真正的判断标准也许是中国的法治实践”。(《也许正在发生》,160页。)需要指出的是,从知识上来分析,苏力教授的研究进路,其间可以为我们开掘的问题都可能是颇为重要的,无论是他的研究本身,还是他的研究对象。但是必须也得指出,关于中国法学的发展这一论题也曾经有过值得我们深入分析的讨论,如《法学研究》与《法商研究》编辑部联合于1999 年12 月17 日至19 日在武汉召开的“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讨论会,这次会议主要就法理学现状、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法理学的承继、引进与创新、法理学目前应该研究的若干重点问题以及法学研究的学术规范问进行了讨论。与会学者的一个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学研究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如陈兴良教授指出,法理研究作为一个学术问题,应当与政治问题加以区分。目前我国的法理研究具有明显的泛政治化倾向,纠缠于政治问题,将法理研究简单地归结为对政治(尤其是政策) 的解说与辩护,严重地影响了法理学的学术性与科学性。法理研究具有政治性,也可以研究政治问题,但对政治问题的研究应当以法理形式进行,即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理问题,在法理层面上加以阐述。否则,过度的意识形态化,可能阻碍法理学的发展。参见《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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