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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权利基本问题研究之五

  这里需要指出的,道德权利法律化并非是指将所有的道德权利都赋予强制力,体现为法律形式,而是将那些反映社会基本的具有"普遍性"的道德价值加以法律化,至于更高的道德价值追求只能通过自觉自律的道德规范来实现。"因为如果过分地强调道德法律化的重要性,而将所有道德规范变得如同法律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只能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所谓德行变得徒具虚名"。 到那时,不仅这些道德价值不能实现,就连法律本身也难以得到普遍的遵守。另外,道德法律化后,一旦出现法律和道德冲突时,为了道德,就必然循情屈法,或不得不"有法不依"。更为严重的是,它导致了司法活动的道德化,使本应严肃、公正的司法活动成为道德教化的方式,司法人员也成为道德教育工作者。实践还证明,道德对法律的过多渗入,还会导致人们的厌法、淡法观念的萌发,降低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使法的权威性难以形成。因此,"通过法律来推进道德,本身是双刃刀,运用不好,反伤及自身,一定要谨慎为之"。
  道德和法律在产生上具有同构性,也正是这同构性构成了道德权利法律化的价值基础。虽然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强调法律的至上作用,但作为社会生活中主体的人却从未改变其伦理性质,伦理道德仍然是人们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和准则,因此法律仍需以伦理价值为基础。一旦法律与社会的伦理价值相悖离,必会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和威胁而使其成为"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 道德的自律是与他律统一的自律,只有人们把守法意识建立在心灵深处的自律基础上,守法从被动变成主动行为,实现从他律走向自律的飞跃,才是道德法律化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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