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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权利基本问题研究之五

  从道德权利法律化入手,将抽象的道德目标、规范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准则,是主体内在道德对象化的重要保障。一方面,道德法律化的可操作性与现实性避免了道德教化的一般性与抽象性;另一方面,道德法律化有助于清除道德主体在各种条件下因各种原因对道德作各自随意的理解和处置,减少道德实践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美国现代综合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 道德权利法律化主要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和吸收某些道德标准和道德权利,使之成为法律标准和法律权利,从而推动道德目标的实现。例如民法中的人格权、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中对杀人、抢劫、强奸等等恶行的犯罪化,都是社会道德法律化的一般例子。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民法确认了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教师法》、《老年权益保护法》、《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反映了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等等,无不是道德权利法律化的表现。因而,这种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社会倡导什么,反对什么,有助于社会达成共识,形成新的道德标准。
  道德权利法律化,不仅表现为对新道德的强化和保障,还表现为对旧道德的批判和抵制。中国是一个有着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它有着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众多伦理精神中,不乏有体现中国传统文明的合理内核,但毋庸置疑,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影响 :宗法家庭伦理的倾斜导致对个人权利自由的压制,人伦道德精神的偏差导致人们民主、法制观念的淡漠,道德规范固有的弹性导致整个社会生活效率的低下。因此,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法律以国家意志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与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尤其对那些腐朽的、落后的、反动的成分予以剔除。道德权利必须成为法律权利,道德规范必然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道德必须披上法律的外衣、打着法律的旗帜才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纵观世界各国的近现代史,可以说是一部道德规范逐步转化为法律义务的历史,越是文明发达法律健全的社会,法律体系中所吸纳的道德内容就越多。近闻新加坡准备出台一条''子女孝顺法''就是典型例证。道德的失落导致了法律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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