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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权利基本问题研究之四

  第一,道德生活中的自由选择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领域是人们将道德情操内化成自觉行动的领域,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内具有比较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社会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仰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们不是完全屈从于外力,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身的德性和价值追求。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和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的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善,任何人不得干涉。也就是说,在一定的道德情境或道德生活中,人们是否履行某种道德义务是由他们的自由意志选择的。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种权利主要指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人格等,它反映了某种道德角色形象的社会认可程度。比如在父子、朋友、同学等关系中都赋予了他们特定的道德角色,因而,都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这些应该受到彼此和大家的尊重与保护。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人们应当受到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其他成员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得以实现。比如在师生关系中,学生应当珍惜老师的辛勤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老师也应当对学生予以尊重 ,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
  第三,道德行为客观公正评价权。就道德主体而言,个人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自我奉献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则应当对其道德行为给予肯定和褒奖,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得到社会和别人公正的评价。虽然道德义务的行为人并没有向社会和他人得出或表示出需要给予他本人公正评价的权利,但作为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权利不行使,不代表没有权利。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是一种自觉自愿的奉献精神。但是,对高尚行为给以公正评价和报偿是社会的义务和高尚行为者应享有的权利。我们认为这种客观公正不仅仅体现在精神的嘉奖上,也可以体现在物质的奖励上。诚然,道德义务的履行不能以获得某种精神和物质利益或权利等为条件,但这并不能否认社会和他人给予履行道德义务者的公正评价。道德规范和要求同样是根植于社会经济基础,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社会给予他们的公正评价而降低,相反,这是对认真履行道德义务的人肯定,也是对道德规范作用的肯定。如果道德主体在履行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和认可,这种权利和义务脱离的现象是危险的。只有通过对道德义务予以公正评价,才能鼓励更多的人成为高尚的人,才能促使社会出现更多的高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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