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不确定性。道德权利调整是一般的调整,它主要借助评价、教育感化、舆论褒贬来培养人们的道德义务感和善恶判断能力。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道德权利调整标准是模糊的,其虽然也具有规范性,但规范性较弱,它的调整机制虽然也含有强制性的因素,但归根到底只有被人的良心接受才能产生“效力”,这种精神强制力强弱往往因人而异。法律调整是一种以普遍的强制性来评价人们的行为,由于它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并通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明确的程序与形式来进行,因此其作用的机制是外在的、有形的、确定的。人们对道德准则所发生的争议不可能最终诉诸一定的标准,道德意识的变化、新的道德规范的形成也不可能借助某种“权威”或“程序”。同样,“对道德权利的维护也缺乏明确的机制,而主要借助于社会舆论和良心这种软力量。这使得人们在谈论道德权利时难以有所依据”。
第三,相对性。在某个既定的社会中讨论道德权利,视其有不确定性。倘若超越这个既定的范围,则情况也许更为复杂。因为在不同的社会或民族中,因受其特定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的影响,使该社会或民族的道德规范体系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从而形成一种“道德差别”。 这种差别随处可见,同一个行为在不同的社会中会有不同的对待方式。因此,社会共同体的生活规则未必具有科学合理性或道德上的一致性,只要它不违背该社会的风俗习惯,人们就可以在其中尽其职责和享受其行为自由的权利,也有权利要求他人如此行为。这表明道德权利具有相对性。道德权利是相对于社会而言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权利”意味着“能够”。
事实上,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主要是要求方式上的区分;在行为形式上,尽管二者可能各自有其独特的形式,但大多数是可以重合的。因此,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经常表现出一致性。从客观性而言,二者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利益关系出现差别的结果;从主观性而言,二者都是对规则所认可或保障的要求的范围的自觉意识。可以这么说,道德权利从施行方式上说是为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认可的、由特殊的道德调控方式所维系的权利,从要求方式上说是索要相应义务的权利。
【参考文献】张恒山,论人权的道德基础[J],法学研究,1997(6),p38. [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M],夏勇,张志铭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p4. 唐能赋,道德范畴论[M],重庆出版社,1994,p156. [美]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唐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p42-45. 余涌,道德权利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p30. 余涌,道德权利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p28. [美]弗兰克纳,伦理学[M],关键译,三联书店,1987,p123. 曾忠东、黄竹胜,道德与法律相互关系的再认识[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 1998(2 ),p10. 韩作珍,论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及其相互关系[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 2003(4),p12. 余涌,道德权利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p13. 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p34. [美]博登海默著,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325. 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J],法学研究,1998(2),p8. 武天林,道德的失范与重建[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4),p14-15.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273. 曾忠东、黄竹胜,道德与法律相互关系的再认识[M],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8(2).p11. [美]博登海默著,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