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董事会通过某项决议时,与该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得行使其表决权的制度。新修订《
公司法》第
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表决权排除机制,有利于预防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行使表决时为了自己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确保董事会决议的内容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相协调。
以上几个方面说明新修订《
公司法》注重保护股东利益以促进投资。股东利益的保护一定程度上与人们的投资热情成正比。“保护股东利益有利于调动人们的投资热情。人们之所以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其目的就在于分享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所获得的利润,实现其增值愿望。如果忽视股东利益的保护,势必会挫伤人们的投资热情,甚至视投资公司为畏途,这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是极为不利的。”[8]
新修订《
公司法》所体现的重要立法理念就是鼓励投资。这反映了我国通过制度构建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投资的增长必然引起连锁反映,就业等社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注释】 赵旭东.公司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3.
施天涛.公司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07-208.
布莱恩R.柴芬斯/著,林华伟,魏旻/译.
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6.
刘俊海.股东诸权利如何行使与保护.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