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修订《
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从58条到64条,对一人有限公司做了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现无疑增加了投资者的选择空间,他们会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做出合乎理性的选择。一些投资者可能口袋里装满了钱,并且充满了自己办企业的雄心,但惧怕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所以始终没有投资。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再加上它的有限责任,实现了这些投资者以较低风险投资办企业的雄心。原《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而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使股东变为一人,公司就因不符合法定股东人数而不能存续。而一人公司的制度创设,可使普通的有限公司转化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维持公司这一主体的存续。
三 、通过更加注重股东利益的保护体现了鼓励投资的立法理念
股东之所以乐于把口袋中的钱投资于公司,就是因为他们期望能从公司的经营行为中获利,“股东因此是公司的最终权利人。”[3]一套良好的保护股东利益且能降低投资风险的制度设计能促使人们更愿意拿钱去投资。
新
公司法除继续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以及优先购买权等权利外,还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一) 直接规定保护股东的利益
1.股东知情权的扩大。“股东的知情权是保障其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也是全面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一环。”[4]原《
公司法》在第
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在第101条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这两条将股东的知情权局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而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些信息无法知悉,这显然造成信息不对称,不利于股东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新修订《
公司法》第
34条规定股东的知情权不仅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而且包括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会计帐簿。同时还包括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的权利,第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这两条规定显然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股东知情权的扩大使股东更加容易对公司进行监控,防止公司经营过程中对股东利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