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制度对股东利益的保障。股权收购制度指在一定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如果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
公司法》第
75条和第
143条规定了这一制度。在公司决议合并、分立或者延长公司存续期等事项时,都会涉及到公司章程变更。如果股东对这些事项投反对票,就享有了股权收购请求权。在《美国商业
公司法》中,股权收购请求权被称为评估权。其第13.02条规定“就公司章程有关该股东所拥有的类别或序列股份削减为散股的股份类别与序列之规定作出的修订,如果公司有责任或有权利回购如此创建的散股,其股东享有估价权利且有权取得对其所持股份公平价值的支付。”[19]
股东诉权是股东利益保护的又一重要措施。“法院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章程变更原则和程序,不能保证公司章程修改的公平、公正,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诉讼的权利来纠偏。如果股东(大)会变更程序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无效;如果股东(大)会在变更公司章程时,其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变更决议。
【注释】 王保树、崔勤之.中国
公司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85.
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07.
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28.
赵旭东.公司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167.
吴建斌、刘惠明、李涛合译.日本公司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