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章程变更的保障机制
为了防止公司章程变更侵害股东利益,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章程变更进行了严格规制。笔者,从三个方面来论述公司章程变更的保障机制。
(一)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则保障
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则指对公司章程的变更以及公司变更后的章程解释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则。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公司章程的变更受章程变更原则的指导。特别是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性(效力涉他和记载事项涉他),应当受到公司章程变更原则的规制。“公司章程的修改基本上是一个内部控制过程,受其效力影响的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无法参与发表意见,如果对此种关涉第三人利益的契约的形成过程不进行监控,则该契约的拟订可能根本不会考虑第三人的利益,从而极有可能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由于公司的活动带有不确定性和动态性,一旦此种第三人达到一定规模并形成团体,则不当的章程自治行为会影响到整个第三人利益团体的安全,乃至于损及交易秩序的维护。”[9]公司章程的变更原则对公司章程变更的规制,有利于防止章程变更中侵害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出现。公司章程变更后,如果对有关变更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一般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对章程条款进行解释的时候,不是无原则的解释,而是受公司章程变更原则的制约。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点:
1.合法性原则。公司章程的变更必须遵守《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了股东(大)会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2.不损害股东利益原则,即公司章程的变更不能损害股东利益。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大多数原则,二是少数股东保护原则。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的基本目的。[10]大多数原则指章程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多数表决权通过。章程的修改体现和保护占多数股份的股东利益,可以激发人们的投资热情。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原则指章程的变更应考虑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比如:股东对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投反对票时,该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股东对股东会违法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诉请法院确认公司章程无效。
3.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原则。
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商法不允许一方的获利建立在他方利益受损的基础上,否则违背商法公平理念。“在商事交易中务必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中实现自己的利益。”[11]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原则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变更前的通知义务、公司章程异议登记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变更之后的登记制度。公司章程变更前的通知义务指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会引起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应尽快通知债权人。比如:《
公司法》第
178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章程异议登记制度指“只要公司债权人对章程修改陈述了异议,工商登记部门应不予批准或延长生效的期间。”[12]公司章程变更之后的登记制度指公司章程的有关事项变更后,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