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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变更研究

公司章程变更研究


On the revision of th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周洪亮


【摘要】公司法》修改后,许多公司的章程需要变更,但是公司章程变更中需要注意股东利益的保护。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则、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以及公司章程变更后的矫正机制都是保证公司章程依法修改和保护股东利益的必要机制。
【关键词】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利益
【全文】
  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是股东投资的理想形式。股东为了保证营利目的,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以股东利益保护为中心,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但是社会形势变幻莫测、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公司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对公司章程依法和及时修改。这样才能保证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法律的修改也要求公司章程修改。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有的学者称之为“大改”, 2006年3月16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这导致许多公司的章程与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对公司章程变更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章程变更的内涵
  公司章程变更是指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1]其中,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依法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但是,对于“生效”的理解学者们争议较多,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国内学者对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基本观点。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从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2]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时生效,而并非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3]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根据公司章程的内容来具体确定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关系的内容,自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4]但是国外公司立法中,有的规定公司章程经公证之后生效。如《日本公司法典》第30条第1款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的章程,未经公证人公证的,不产生效力。”[5]《韩国商法》第292条规定:“章程,经公证人的认证而发生效力。”[6]对于以上四种观点,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生效时间应该采纳赵旭东教授的观点,根据章程的内容确定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生效,采纳王保树教授的观点,公司章程从公司成立之时生效。因为股份公司具有开放性,影响到不特定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对其审查后生效,可以减少侵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日本和韩国公司法规范认为公司章程既不是从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字、盖章之时生效,也不是从公司成立之时生效,而是从公证后生效。这表明两国对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比较慎重。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使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争议处理,不必以公司章程为依据,而是以公司设立协议为依据。公司章程未生效,不影响争议的处理。因此,股份公司章程从公司成立之时生效,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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