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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物权法上的添附权

  第三是当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筑超出限度时的处理。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筑超越法定限度,未经许可而侵入他人土地时,法国司法审判实践的处理方法是:《法国民法典》第555条不得适用。侵入他人土地修建的建筑(即使为部分)不属于该被占土地的所有人,相反,该建筑应由在侵占的土地上建筑的人所取得。依《法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所有权”,故该建筑不得被强行转归土地所有人。关于所有权的一项极受推崇的判例认定,被侵占土地的所有人有权拆除在其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即使是微小的侵占也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人要求拆除并非滥用权利。此种情形,法官不得仅仅判令所有人获得损害赔偿而不支持其要求拆除建筑物的主张,否则,就会在事实上构成一项强行交易的价格。有关判例确认,在采用上述处理方法时,建筑人是否为善意是不重要的(法国最高法院第三民事法庭1969年10月21日判决:“作为对侵入行为的受害者请求的支持,法院驳回上诉。本案涉及对邻人土地的侵犯,而不构成《法国民法典》第555条规定的在他人土地上修建建筑物的情形。对此,无须寻究建筑人是否为善意。”对司法审判实践所采用的上述原则,法国学者认为是公正的。因为一切损害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行为,均不得通过损害赔偿而得以解脱“,恢复原状”应当是强制性的。此外,应当防止建筑人“蚕食”邻人的土地。不过,学者也指出,尽管上述理由是充分的,但这一规则的适用有时也有可能导致不适当的结果。例如,如果建筑人为善意,而所有人有意等待工程完工时方行使其权利,其结果即为权利的滥用;此外,在仅存在对邻人土地的轻微侵犯的情况下,拆除一幢大型建筑是过分的和荒谬的。实际生活中,土地被侵犯的所有人往往以拆毁建筑物相威胁以得到建筑人巨额的补偿,故这一规定对于建筑人的合理利益,客观上的确存在某些威胁。对此,法国学者提出应借鉴瑞士的有关规定。《瑞士民法典》第674条第3款规定:“在得知侵害事实之后,如果受侵害的所有人未在合理时间内表示反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修建人得请求以等值补偿获得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但修建人须为善意且其建筑已获许可。”
 
  (2)适用效力问题 
  《法国民法典》第555条的规定作为有关添附的法律规则,并不涉及对公共秩序的保护,故其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自可以双方协议而改变之。亦即当涉及土地所有人对建筑物的取得及取得时间或对建筑人的补偿时,当事人有关建筑物以前的、同时的或以后所订立的协议是至高无上的。前述第555条的规定在适用上的效力还涉及三个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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