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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物权法上的添附权

  人工添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土地所有人在其地产上用其自有的物质材料进行种植或建筑此种情形,添附权利归属的确定较为简单,即只须证实土地或性质上成为不动产的建筑物或种植物的权利归属即可。对此《法国民法典》第553条规定了两种推定:一是有关设施物、种植物和建筑物权利的推定,其被推定属于土地所有人;二是关于费用的推定,即前述添附所支出的费用系由所有人以自己的费用所支付。这两个推定属于“单纯推定”,可以被第三人的举证所推翻。第一种推定可以被建造建筑物的人以地上权的协议的存在而推翻,第二种推定可以被第三人的所有权或第三人对地产的附合物支付了费用的事实所推翻。在第一种情形下,添附的规则被排除;在第二种情形下,根据《法国民法典》第554条的规定,合成物的所有人仅应向添附材料的第三人予以补偿。 
  (二)土地的添附材料不属于土地所有人此种情形,添附的处理原则导致了添附物所有权的转移:地产所有人变成了建筑物或种植物的所有人,但根据所有人是否为建筑人或种植人,取得添附所有权的所有人应依不同标准向添附动产的原所有人予以补偿。 
  1.以第三人的材料修建的建筑物《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土地所有人以不属于自己的材料从事建筑、种植及添置设施时,应支付其代价,价格按支付之日计算。必要时,所有人得被判令赔偿损害,但材料所有人无拆取之权。”根据这一规定,材料所有人确定地丧失了其对材料的所有权,即该材料丢失或被盗窃。但材料原所有人即为补偿债权人,其补偿金额按该材料费用付出之日的价格计算。此外,他还可请求损害赔偿以补偿因材料的损失而增加的其他损害。在此,土地所有人占有他人材料不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如其系善意占有他人材料,其不能免除赔偿义务;如其占有的材料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材料所有人不得向其要求返还。这就表明,在法国民法上,添附制度独立于占有制度,只要材料被“附合”到土地之上,占有人对所有权的即时取得即不得适用。 
  2.在第三人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果建筑物(或种植物)为对土地不享有所有权但享有不同程度的使用权的第三人所修建(包括承租人、被真正的所有人追夺所有权即被要求返还财产的占有人、权利被解除的财产受让人等),则法律必须考虑协调所有人与善意建筑人(相信自己有所有权或被授予建筑权)之间的利益冲突。对此《法国民法典》第555条确定了三条原则: 
  其一,土地所有人有权保留建筑物或种植物的所有权,即成为建筑物或种植物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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