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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权观:经典文本中的自然权利理论

  三、潘恩的自然权利理论
  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1737-1809)出生于英格兰的诺福克郡(Norfolk)的塞特福德(Thetford)小镇,早年深受其父笃信的基督教教友派的宗教影响。潘恩十三岁辍学后,做过裁缝、教师和税务官,1774年到北美后投入独立革命运动,历时十三年。美国独立后,潘恩于1787年回到欧洲,往返英法两国,积极参加反封建专制的斗争活动。“在十八世纪末期北美与欧洲的革命潮流中,潘恩享有无与伦比的民主政论家和政治实践家的盛誉”“托马斯.潘恩的著作问世已有一百多年,只要人们始终热爱自由和诚挚坦率的语言,托马斯.潘恩的言论就将一直为人们所传诵。”托马斯.潘恩的书“被看作穷人的圣经”。潘恩的人权思想主要体现在《人权论》一书。此书是潘恩自美国返回欧洲后,于1791年至1792年间为反驳埃德蒙.柏克对法国大革命的攻击、阐明法国大革命的原则而写的一本论著。《人权论》第一部分发表于1791年,主要是对柏克所著《法国革命感想录》一书的答复。《人权论》第二部分则于1792年发表,在这一部分,潘恩不仅“用明白无误的语言系统地阐明了穷人的权利,而且还破天荒第一次提出了一项激进的社会改革方案,这个方案既给穷人提出了抽象的权利,又给他们提出了应为之斗争的实际利益。”
  潘恩的人权(rights of man)意指人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 of man)。潘恩的人权思想是在与柏克的论战中展现出来的。在人权起源上,潘恩驳斥“有的是人从古代汲取先例来推理的,其错误在于他们深入古代还不够。他们没有追到底。他们在一百年或一千年的中间阶段就停了下来,把当时的做法作为现代的准则。”依据潘恩的观点,“如果古就是权威,那就可以找出无数这样的权威,他们是一贯彼此矛盾的。”所以人权起源不应仅仅停留在古代某一时间阶段,而应追溯到人从造物主手中诞生的时刻。在原初时期,“他当时是什么?是人。人也就是他最高的和唯一的称号,没有再高的称号可以给他了。”正因为他是人而非其它,理应享有神圣的权利。尽管“事实上,自古以来的人想证明一切,结果都一无建树。从来就是权威同权威之争,直至我们追溯到创业时人权的神圣起源。”只有在“这里,我们的探索才有了着落,理性也找到了归宿。”在潘恩看来,人权的合法性最终渊源于人的创造之期。人权是与人的称号不可分割的,人权的谱系与人类的起源息息相关,人类起源即其权利起源,人权生而有之。“因此,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在这里,潘恩是为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一条辩护的,该条宣称:“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潘恩尽管没有霍布斯与洛克等对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系统精致的理论阐述,但他还是以其通俗直白且富有激情的方式宣讲与生俱来的人权思想。
  潘恩的人权观是一种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观。潘恩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乃是“人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所有智能上的权利,或是思想上的权利,还包括所有那些不防害别人的天赋权利而为个人自己谋求安乐的权利。”这些权利实际上就是消极的自由权利,即不受干涉的自由权。在潘恩的视野下,这种自由权利具有绝对先在的地位,“每个孩子的出生,都必须认为是从上帝那里获得生存。世界对他就象对第一个人一样新奇,他在世界上的天赋权利也是完全一样的。”因而“无论在天堂或地狱,或者生存在任何环境里,善与恶是唯一的差别。甚至政府的法律也不得不袭用这个原则,只规定罪行的轻重,而不规定人的地位。”人的地位与人权的获得乃是基于人类诞生的自然事实,而非其它。潘恩的人权较之于义务也就具有优位性。只要从人的自然平等权利出发,“从这个角度来看待人,并从这个角度来教育人,就可以使他同他的一切义务紧紧联系起来。”而且“人的义务简单明了,只包括两点。他对上帝的义务,……对邻居彼此以礼相待。”潘恩人权中的平等则不仅包括同时代人权的平等,而且涵盖所有不同时代的人权。“人权平等的光辉神圣原则(因为它是从造物主那里得来的)不但同活着的人有关,而且同世代相继的人有关。根据每个人生下来在权利方面就和他同时代人平等的同样原则,每一代人同它前代的人在权利上都是平等的。”“所有的人都处于同一地位,因此,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在潘恩看来,平等是有着客观现实基础的,平等的发现乃是“一切真理中最伟大的真理”。“在宇宙万物中,人类本来是平等的,”“任何一部创世史,任何一种传统的记述,无论来自有文字记载的世界或无文字记载的世界,不管它们对于某些特定事物的见解或信仰如何不同,但在确认人类的一致性这一点上则是一致的。”“还必须看到,世界上所有的宗教就其关系到人类而言,都是建立在人类的一致性之上的,即大家都处于同一地位。”正是建立在人类一致性之上,人权的平等才有了合法而坚实的基础。潘恩从人权平等的立场出发,反驳了柏克的人权“先定约束”说,即前代约束和控制后代之权。潘恩宣称:“在任何国家里,从来不曾有,从来不会有,也从来不能有一个议会,或任何一类人,或任何一代人,拥有权利或权力来永远约束和控制子孙后代,或永远规定世界应如何统治,或由谁来统治;因此所有这种条款、法案或声明――它们的制订者企图用它们去做他们既无权利又无权力去做,也无力量去执行的事情――本身都是无效的。……人不能以他人为私产,任何世代也不能以后代为私产。”潘恩对平等的偏爱在某种程度上抹杀了法律及权利的稳定性与保守性。尽管“永存的权力不是人类的权利,”尽管“世界形势在不断改变,人们的看法也在改变;政府是为活人而不是死人服务的,”但人权和法律有其历史确定性,由偏爱平等导致的过分张扬“活人”的理性有可能使人权误入歧途。因而,潘恩的人权思想具有浓厚的激进主义和浪漫主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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