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权观:经典文本中的自然权利理论
唐健飞
【全文】
西方人权概念自起源到形成世界话语,经过一段风雨历程。其间有过狂飚猛进式的社会运动,也有过从话语到实践生活的萧条冷落。但西方人权思想不论与何种思潮嫁接,抑或催生何种理念,其内在人文理性底蕴却是薪火相传,不绝如缕。近代西方文艺复兴之后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兴盛是人权历史的一座高峰,其间大家辈出,蔚为壮观,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都是一代绝唱。当时以至后世的人权立法都或多或少受到这些思想家的影响。西方人权概念普世化的理论根基就在于这种文明传承中不断夯实的理性积淀。理解现代西方人权观,就离不开回眸西方人权历史的脉络,离不开探究霍布斯、洛克、卢梭、潘恩等人的人权言说。
一、 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
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出生于英国南部威尔特郡(Wiltshire)的马尔麦斯堡镇(Malmesburg),少年家境贫穷而聪颖好学。其主要思想贡献在于政治哲学,自然权利思想融合于政治哲学之中。在17世纪那个风起云涌、革旧创新的大时代,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为近代所特有的第一次尝试,企图赋予道德人生问题,同时也是社会秩序问题,以一个逻辑连贯的、详尽的答案。”“霍布斯在自然法历史和国家学说方面史方面,作出了划时代的贡献。”霍布斯乃“近代政治哲学之父。”
在人权理论方面,科斯塔斯·杜兹纳称“霍布斯是现代个人权利传统的奠基人,是第一位以权利思想完全取代正义范畴的哲学家。”由此可见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影响之巨。其人权思想主要集中于《利维坦》和《论公民》两书。
霍布斯视野下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是一种“自由权”,即“每个人都有按照正确的理性去运用他的自然能力的自由”。他在《利维坦》中这样论述:“自然权利,著者一般称其为Jus Naturale,乃是每个人按其所欲,运用自己之力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而这种自由不过“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自由这一词语,按照其确切的意义来说,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按照自然权利的自由之义的解说,霍布斯区分了权利与法律,权利与义务,自由与义务。“因为权在于做或不做的自由,而律则决定并约束人们采取其中之一。”权利自由与约束之法律不可等同。霍布斯清晰地阐述了具有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人权脱离了古代自然秩序与义务的笼罩地位与混沌状态,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在古典时期,法律和权利的含义是一致的,而正义是权利的另一表达词,是法律的对象和目标。”古典时期的人还没有成为与自然相对具有独立理性地位的人,因而人让位于自然秩序,人的权利让位于自然法义务,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即自然自由则不要依据自然关系的考察,不要服从“最优政体”的哲学思辨和宗教戒律,这种自由(权利)乃是源于人的自然属性。依据人的自然属性――保全生命的基本欲望,人权获得了正当性。在这种分野下,自然权利(自然自由)背后的自然观发生了转换,自然并非是有等级、有目的、有内在生命的自然,人不再是整个自然界的一个等级链条。霍布斯的自然里人与自然出现了二元对立,人的自然与自然的自然有了细微的差别。尽管在自然状态下,人服从自然理性的指令――自然法的约束,但自然理性体现出人本身的价值,人开始凭借自己的理性认识人本性的自由权利,而自然则慢慢回归于自然本身。亚里斯多德式的目的论自然和宇宙观在霍布斯那里就已经被机械论的自然观所取代。在这种自然观念下,人的自然理性凸现出来,成为霍布斯政治哲学及自然权利理论的逻辑基础。
在自然法的思想脉络中,霍布斯以前的自然法思想与政治哲学是以共同体道德和公共善作为立论基础的,这种自然法理论的表现形式就是自然义务先于自然权利,“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人也就是在遵循社会与宇宙的规则条件下才获得人自身的价值和意义。根据斯特劳斯的研究,“前现代的自然法学说教导的是人们的义务;倘若说它们还关注一下人的权利的话,他们也是把权利看作本质上是由义务派生出来的。……在17和18世纪的过程中有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对于权利的极大重视与强调。可以说重点由自然义务转向了自然权利。……由以自然义务为取向转到以自然权利为取向的根本性变化,在霍布斯的学说中得到了最为明晰有力的表达。他直截了当地使一项无条件的自然权利成为一切自然义务的基础。”如前所述,自然权利作为政治哲学的基础,一方面说明霍布斯视野中自然观的转换,人与自然分化以及自然本身在宇宙地位的下降,另外一方面则说明人的价值地位的上升。“道德和政治的基础,不在于‘自然法’,就是说,不在于自然义务,而在于‘自然权利’”。这使得个人的主观诉求成为政治哲学的基础。这里,霍布斯的自然权利观完成了两个转向,第一,是从自然到人的转向;第二,则是从道德规范到人的自然理性的转向。霍布斯关于人的自然理性的价值预设使得自然权利(自然自由)不仅必要,而且可能。霍布斯的人的自然理性包括两个方面:人既具有自然性,被各种欲望所左右,人又具有理性,能认识自然法的指令。在人的自然性方面,霍布斯认为“我们的天性上不是在寻找朋友,而是在从中追求荣誉或益处”而人的这种天性的贪婪使得“就自然状态而言,所有人都有为害人的意愿,”并且人的天性中“有三种造成争斗的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在人的这些天性主导下,“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正因为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且“每个人都是趋利避害的,而在各种自然的恶中的至恶就是死亡,……因此,如果一个人尽全力去保护他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这既不是荒诞不经的,也不应受指责,也不是与正确的理性(right reason)相悖的。……不与正确的理性相悖,就是按照正义和权利(right)去行事的。”所以,“每个人都有按照正确的理性去运用他的自然能力的自由。因此,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霍布斯对于自然权利的正当性论证有着明晰的路径,那就是基于人的自然性,不管是基于贪婪还是恐惧,在没有社会的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然权利(自然自由)即运用一切手段保护生命的自由是正当的。在人的理性方面,理性使得自然权利得以可能,自然权利“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自然自由的存在建立在理性存在的基础之上,没有理性,就无法认知最适合的手段;理性还与自然法(律)息息相关,“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的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这里的理性不再等同于柏拉图传统中的理性地位,在柏拉图的视角下,理性与正义相关,与欲望相对,人的理性居统治地位并战胜欲望才是正义的,这种正义与外在世界的正义图景一致。柏拉图的理性与欲望、激情相互分裂与斗争,理性的价值与意义即在于符合自然秩序和宇宙秩序的正义与和谐。“古代政治哲学家们认为激情是任意的、专横的;他们认为,首要的是,激情有奴役人的倾向。因而,他们教导人们:一个人只有在他的理性能够以某种方式克制住并统治了他的激情的范围内才是自由的。”而霍布斯的理性不仅支持人的欲望,回归人的欲望激情的原初性,而且是架设人的激情欲望到人的自然权利的一座桥梁。在霍布斯的视野内,理性屈从于欲望,认识欲望激情的正当性,从而建构起具有现代意义的人权理论。尽管霍布斯并没有割裂在他之前的西方关于人的自然性与理性的智识传统,但到他那里,人的自然理性的内涵已经发生了根本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