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重叠

  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作品为客体取得商标权或专利权的,著作权人对其的对抗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对方的商标权或专利权尚在法定异议期内,著作权人可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请求有关机关撤销该商标权或专利权;二是如果对方的商标权或专利权已过法定异议期,著作权的撤销申请无法加以实现,则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对方侵犯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为由,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或者以对方权利的取得违犯法律为由请求宣告权利无效。  
  三、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重叠情况下的权利保护 
  
  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重叠,由于其权利主体情况的不同,导致了法律保护状况的不同。不过,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重叠所引出的复杂法律问题,对权利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无启发。     
  当工业产权与著作权在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上发生重叠,且权利人为同一民事主体时,则其可以享受多重法律保护。此时对于权利人来讲,应当善于灵活运用自己的多重权利,取得最佳的保护效果。一方面,权利人对同一客体既享有著作权,又享有工业产权,当其对某一特定侵权人诉讼时,他只可选择主张多重权利中的一种,不能同时主张多种权利。但在这一特定诉讼过程中,是主张著作权还是主张某一工业产权,权利人可以选择,并且选择所主张的权利不同,即意味着诉讼的法律依据不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同,最终的司法结论也会有所不同。所以诉讼前的“选择”颇有学问。另一方面,权利人在对多个侵权人进行诉讼时,不一定对这多个侵权人都主张著作权或都主张工业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各个击破的策略,对不同的侵权人分别提出不同的侵权之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讼累,争取尽快且有把握地胜诉。再一方面,即使在对同一侵权人的诉讼过程中,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多重权利主体因主张一权如著作权败诉,也并不影响他就同一客体、同一侵权事实再以侵犯其某一特定工业产权为由起诉并胜诉。     
  为了进一步说明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多重权利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自己的多重权利,取得最佳保护效果,在此引用一则案例。畅销世界多国的“贝利爱尔兰精英”牌露酒,由爱尔兰贝利公司出品。该公司就其露酒商标在多国申请获得了商标权,然后通过代销合同许可他国的代销商使用其商标。澳大利亚一家“太平洋果酒公司”未与爱尔兰贝利公司建立代销合同关系,即从贝利公司在荷兰的合法代销人那里进口了带有上述商标的贝利公司的露酒,在澳大利亚市场上出售。1985年,贝利公司向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告太平洋果酒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和商标图案的著作权。次年3月,法院判决:被告太平洋果酒公司的经销活动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但被告侵犯了原告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判被告停止此种经销活动。本案中,之所以被告的行为未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是依据“权利用尽”原则,即权利人制造并出售的商品上的商标,不会因再次销售而侵犯商标权。但本案原告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却未“用尽”。于是便出现了原告运用商标法作起诉依据败诉,而在著作权诉讼中却胜诉的结果。可见,著作权法在维护权利人工业产权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