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在同一客体上发生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重叠,可以得到多重法律保护。但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在同一案件中他只能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对其有利的一种法律主张权利,不能既要求
著作权法的救济又要求工业产权法的救济,否则就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公平合理等原则相抵触了。例如某甲将自己的美术设计作品申请获准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当他发现某乙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时,他要么控告某乙侵犯其专利权,要么控告侵犯其著作权,不能在同一诉讼中诉请某乙按专利侵权赔偿后又按著作权侵权再次赔偿。当然,某甲可以根据收集的证据情况、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专利法和
著作权法在赔偿数额上的区别等情况,选择对其更有利的一法作为救济依据。
第一个问题解决了,第二个问题就明朗多了。
当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重叠且权利分属不同民事主体时,各民事主体必须依法享有该客体上的著作权或工业产权。因为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自然产生,不需办理任何手续,而工业产权的取得一般要经过申请、批准等法定程序(商业秘密权除外),所以,在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上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的重叠时,著作权是“在先权”。(按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权也无需履行申请、批准等法定程序即可取得,因此,如果在同一客体上发生商业秘密权与著作权的重叠,其中的权利无在先在后之分。)依照我国《
商标法》和《专利权》的有关规定,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这样,当在一著作权客体上取得商标权或专利权时,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此时,同一客体上的著作权和商标权或专利权才能依法为不同民事主体所掌握。很显然,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以其作品为客体又取得商标权或专利权的,原则上不影响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因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是并列的。当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自己的作品申请商标注册或外观设计专利,其著作权的行使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许可某甲申请注册为某类商品的商标,则他不得在向第三人作同样的授权,但他可以将自己的作品授权第三人申请注册为其他类商品的商标,否则势必与
商标法的基本精神相抵触。同样,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授权他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其著作权也要受同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