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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重叠

  从运用法律武器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角度来分析,当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竞合时权利人应当能够得到多重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在知识产权范畴中是平行的权利,彼此不能吸收,因此也不允许禁止权利人在同一客体上既主张工业产权,又主张著作权。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确实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权利人在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上既主张工业产权又主张著作权,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例如: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条的有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只有属于:(1)采用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恶意披露、使用商业秘密;(3)恶意获得商业秘密的情况,商业秘密权利人才可依法寻求法律救济,但如果商业秘密权人因个人行为不慎或管理上的疏漏致使商业秘密为他人所知,此时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又如何得到法律保护呢?倘若允许商业秘密权人对可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商业秘密同时主张著作权,那么他便可从著作权的角度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又如,依照我国《专利法》,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保护期为10年,期限届满,即进入公有领域。如果这件外观设计同时又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那么因为权利人将此申请获得了专利而不能再对此主张著作权,这对权利人来讲是极不公平的,法律对其权利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因为著作权的保护期远远长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
  我国知识产权法尽管没有处理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竞合的明文规定,但从相关法律条款中可以得出相应结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商标局将依法撤销已注册的商标。这里所讲“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明显包括他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权。这表明,在同一客体上可以同时产生著作权和商标权,但前提是取得后一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专利法》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申请的专利权将被撤销的明文规定,但该法第5条有“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中的“法律”应当包括《著作权法》中未经许可不得利用他人作品的规定,也就是说,专利权只要未与在先权对抗,即可受法律保护。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公民和法人在主张工业产权时,除遵守工业产权法外,同时也不得违反《著作权法》;在主张著作权时,除遵守著作权法外,还应不违反工业产权法,其中,没有优先适用哪个法的问题。同理,一民事主体在同一客体上取得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一权优于另一权、一权排斥另一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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