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合理地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形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以后就具有了公司股东的身份,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力。那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究竟以何种形式持股,则是一个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根据股东承担风险和享受权利的程序,学理上有普通股和优先股之分。普通股为收益随着股份公司利润变动而变动,不限制股东权利的股票;优先股则为股东对公司享有优先权利的股票其表现为在公司分派股息时较普通股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时较普通股优先,优先股的股东一般没有表决权。
对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何种形式持股,
《条例》没有具体规定,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主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以优先股的形式持股,认为以优先股形式持股将有利于国家以固定的股息率获得稳定的收入,减少经营风险; 有的学者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形式应以普通股为宜。 我们认为,从我国实施债转股所要达到的目标来看,资产管理公司应以普通股的形式持股,理由如下:其一,如前所述,债转股成功的关键是搞活国有企业,而搞活国有企业的关键则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债转股企业治理理结构则是促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关键,如果资产管理公司以优先股的方式持股则没有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权利,这就很难达到实施债转股的目标;其二,优先股的股东虽然可以优先取得财产利益,但优先获取财产利益的前提是企业经营效益好,如果企业在若干年内都处于亏损,优先股的股东一样也不能稳定地取得利润;其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持股过程中,要保证“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但这一经营目标的实现,在以普通股形式持股时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如强制债转股企业必须以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如50-70%)发放现金红利。对于债转股形成的股权,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企业破产时优先受偿等; 其四,资产管理公司以优先股形式持股与我国现行法律相冲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发行的股票只限于普通股。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普通股形式持股将更有利于其使命的完成。
第三,确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权利得到实现。债转股以后,资产管理公司成为公司股东,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它可以派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对企业进行管理。而在我国,政府部门、地方和企业的关系十分复杂,企业不会愿意让渡经营管理权,地方政府也不会轻易放弃对企业的控制权,像招商引资一样欢迎企业的新老板,这样资产管理公司能在多大程度上重组国有企业还很难判断。事实上,债转股的第一个案例就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债权转为股权,但对企业具体经营不过问,仍由原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企业的事务。 因此,如何保障资产管理公司有效地参与债转股企业的经营管理,维护其作为一个股东应享有的权利,这是一个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应享有哪些权利,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资产管理公司以优生股的形式持股,因此应放弃对企业管理决策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资产管理公司不直接参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主要是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的监控; 第三种观点主张资产管理公司需享有实质性的股东权利,具体包括组织人事权、重大决策权、监督管理和激励决策权及对债转股资产的保值、收益和处置权。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其一,债转股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而机制转换的核心是改变企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1994年以来,国企重组的努力集中于减员、减债、减税,在更换管理层、增加新投资和推动创新方面明显不足。我国曾经想借鉴日本的银行体制试行主办银行制度,但却没有多大成效,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我们只强调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融资和服务,而没有重视控制权。而日本主银行体制成功的关键是控制权和监督权上的单一性,即主银行在企业经营不善时,可对经理进行惩罚的控制、监督机制。 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在享有实质性股权时,才有可能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促使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其二,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实质性的股东权利,有利于其保全资产,减少财产损失。债转股后,企业的债务转换成股本金,不必付息,不必还本,从而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降低,资本金增加。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它承担的经营风险远远高于债权人,这就决定了股东对回报的要求高于债权人对回报的要求。而从目前债转股运作来看,许多国有企业根本就没有考虑股东的股份收益问题,反而把企业所欠商业银行的债务归咎于资产负债率高上。因此,要维护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的财产权利,则资产管理公司必须介人债转股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三,有学者担心,如果让资产管理公司享有的权利过大,容易造成另一种形式的“政企不分”,妨碍企业的正常运转。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没有必要,因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独立市场主体而非行政主体,它的经营目标是通过债转股活动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因此,它即使控制了企业,也会尽最大努力搞好企业,以最大限度地回收不良资产,这与通常我们所讲的“政企不分”是完全不同的。其四,有的学者认为,资产管理公司的组成人员主要是从原国有商业银行中选调,从事的是投资银行业务,并不擅长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实际上这个问题很好解决,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与债转股企业的经营管理。
《条例》第
20条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力。实际上,
《条例》赋予了资产管理公司实质性的股东权利,具体而言,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权利主要包括:(1)经营管理权,即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派员参加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2)监督权,即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层领导人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内部人控制,同时,有权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3)接管权。这是各国立法都斌予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当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影响经营目标的实现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接管其管理层,由其聘请行业管理公司或专业人员予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