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国有企业亏损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合理。债转股成功的关键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介人债转股企业的治理结构,重组国有企业,使其走出困境。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设计得不好,或在实践中出现差错,债转股就会成为变相的“债务大赦”,甚至出现赖账经济。笔者认为,要合理地界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合理界定债转股的标准。合理界定债转股的标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健康运作的前提,也是处理好资产管理公司与债转股企业关系的基础,它可以防止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包装‘企业,以达到债转股的目的。关于债转股的标准,
《条例》第
17条只是规定,实施债转股,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而对于债转股企业的具体标准则缺乏具体界定。有学者认为,实现债转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二是因为缺乏国拨资金,汇率变动,改建扩建而导致负债水平高,可以通过债权转股权扭亏为赚的企业;三是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四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五是领导班子经整改后,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六是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债转股企业必须具备五项基本条件:一是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四是领导班子强;五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各项改革措施得力,减员增效分流的任务得到落实。从企业本身来分析件的企业简直就可以称为优秀企业了,它们会不会申请债转股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一般而言,股权的收益要求高于债权的收益要求。既然符合这些标准,企业的经营一定会有好的前途,这些企业会不会将可能获得的利润分于他人?我们认为,从企业规模方面来看,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以国有中型企业为主。很多学者认为,债转股应以特大型国有企业为主,目前我国实施债转股主要考虑的也是特大型国有企业。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一方面,国有大型企业凭国家政策倾斜,总体效益较好,小企业得益于先改革的优势总体效益尚可。相比之下,国有中型企业最困难,负债率最高; 另一方面,债转股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形成一个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搞活企业。如前述目前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内在缺陷很多上市公司的经营机制向以前的国有企业复归,而复归的原因是大量上市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占到80%以国有股东的大量控股产生的后果是众所周知的“内部人控制”。如果将债转股集中在国有特大型企业,则无疑是又增大了国家控股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债转股企业要形成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几乎是不可能的。而相对而言,国家在中型企业所占的股权较小,对这些企业国家也不需要绝对控制,这些企业实施债转较容易形成一个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另外,有企业债务形成的原因为标准,我们可以将负债较高的国有企业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资产的底利能力强,但由于政府没有随企业的发展要求注人足够的资本金,正常发展受到影响的企业另一类则是既有政府注人资金不足,致使企业经营困难,更有经营机制不合理、缺乏内在活力,从根本上决定了资产收益率低于负债经营必须支付的利息率,从而导致了高负债的企业。 比较上述两类企业,我们认为,实施债转股的重点应是第二类企业,因为第一类企业的亏损并非企业经营能力不足,而是利润由企业转移到银行所致,对于这一类企业,可以采取将银行债务直接转变为国有资本投人,或暂时的挂账停息。 而第二类企业高负债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的经营机制存在缺陷,通过债转股,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介人企业的治理结构,对企业的经营机制进行彻底的改造,使企业资产底利水平能够有实质性的提高。笔者认为,实施债转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国有中型企业;二是产品有销路。但由于经营机制存在缺陷而长期亏损的企业,通过债转股使新的经营者介人,从而扭亏为盈;三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四是在企业组建的初期,由于各种政策性关系没有理顺业经营遇到困难,资产管理公司有条件的介入,将使模糊的政策具体化并完全按现代企业运作的方法进行经营;五是国家需要巩固国有控股地位的特殊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