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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信而不施

  令人惊诧不已的是:依法诉求的原告最终却被推到审判的被告席,违法操作的被告反倒摇身一变、居然成了原告。如此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法治何以立信?!不得不指出,在这里,问题的严重性其实已经远远超出违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原则的弊端,比起“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禁制也显得荒唐无稽太过。如此处理,等于在公开宣告守法有罪,法将不法!按照程序规则维权尚且有罪,试问天下何人得以免罪?如果此案审判者真要作出这样的判决,别说什么立信、失信了,简直就是一整套法律制度的集体自杀行为。
  法律的欺骗,或许只是黄维忠的一时激愤之辞。但对法律的信心危机,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在他被捕受审之前,即使涉案农民面对制度的“鬼打墙”不得其门而入,准备走向街头向舆论呼吁的时候,他们还没有完全丧失对国家和法治的期待和信赖,相信只要立案和审理,就会作出“农民必胜”的公正决定。在2005年8月4日呈递的游行示威申请书中,黄维忠及其伙伴是这样陈述其理由的:
  因“征用土地纠纷”的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访申诉等各案都历经折腾。由于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及司法机关的司法不作为已经堵塞了受侵害人的救济途径,对此人大常委会又 无能履行法律监督。所以土地使用权人的最基本利益得不到保护。上述事实,下附旁证。
  当农民的权益确实受侵害时“他们”却关门闭户;当受侵害者要申诉时“他们”却对人封喉断舌。所以我们心中怒火燃烧!我们要宣泄!!我们要呐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 游行示威法》……的规定,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请依法许可。
  尽管这里已经出现了区别“我们”与“他们”的阶级意识,出现了“心中怒火燃烧”的情绪化表述,但他们提出的标语口号仍然是温和理性的。无非“请求司法作为”、请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请求行政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依法安置”,并向舆论界发出“农民要生存、农民要人权”的呼吁。值得特别注意的倒是农民希望批准的行进路线,即省人大――省政府――省高级法院。由此可见,即使边远乡村的农民,也已经开始认识到向三种基本权力表达意愿、施加压力的重要性。这样的行进路线其实也暗示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突破口以及操作层面。
  当农民们打算在游行时喊出“请求司法作为”的口号时,显然对审判机关的终局性判断还抱有信心。但始料不及的是,司法者不作为则已,一作为就以“聚众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为由,逮捕了黄维忠并对他提起公诉,甚至还大有定罪判刑的架势。在这样的状况下,当事人中产生出“被中国的法律欺骗了”的幻灭感,倒也不足为奇。2006年2月15日,为了营救集团诉讼代表,676户失地农民联名向社会各界直接发出了求救公开信,结尾处是这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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