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正是圣诞节。郑华谊处长主动给艳瑾打电话,约她晚上到歌厅一聚。看来,处长是喜欢上了艳瑾。但这会儿,艳瑾也动了心计,当天晚上借故不舒服,打电话给推掉了。次日一大早,刚刚上班,处长就往我们公司办公室跑,询问艳瑾身体如何。看样子,这位处长真是中了美人计,掉入温柔陷阱了。在艳瑾单独的办公室里,处长与她谈了一个上午,看得出来,他感觉到艳瑾是知识女性,不是能够轻易搞到手,索性放长线钓大鱼,与她聊了合作的事情。而艳瑾也直截了当地谈了我们的优厚方案,希望能够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对此,郑华谊处长明确表态可以考虑,同时犹豫地说,他们学校都有常年固定的供应商,通常只是需要走一下招投标的程序。
果然不出我们所料,完全在我们事先的预测之中。对此,艳瑾跟他谈了我们曾经在一家知名招标公司工作过的阅历。终于,处长的防线被我们的策略彻底攻破了,艳瑾谈了我们的想法,与他的愿望不谋而合。没几天,处长代表学校附属医院与我们招标公司签订了第一笔委托合同,采购委托金额2218万元,其中财政资金1950万元,医院自筹配套资金268万元。其中3台B超以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余综合医疗设备1668万元为国内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共分15个包。
对于这一批的采购项目,倘若严格依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些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即必须纳入本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统一采购,采购人无权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从
政府采购法的内容来看,法律是要限制和制约采购人的自由采购权力,以规范公共资金的使用。如果采购人的业务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就没有了获取非法利益的机会,对于我们招标公司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现行
政府采购法虽然不允许采购人自由委托,但这部法律没有规定对采购人不执行集中采购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正如开车去上班,明明看到红灯亮了,是应该停下来的,但我们还是硬闯过去,显然是违法了。可是,法律没有规定闯红灯应该承担法律后果,由此而来,大家都会去闯红灯,那么我们的交通秩序不就乱作一团了吗。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这两部法律都是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违法了,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此而来,立法的这种缺陷给采购人、给我们这样的公司都提供了相应的商业机会。这是值得庆幸的。但我们又不得不提防落标供应商会对我们与采购人相互之间的“勾兑”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