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并不意味着各类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应完全一体化,或由法官一统司法、一揽子解决冲突。相反,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虽然强调各类法律职业应具备共同的法律职业训练,知识和技能及应遵循某些共同的法律职业道德,但仍然强调法律职业内部的不同的分工和制约。从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由法官一统司法的历史早已结束,法律职业的内部分工越来越明细。从而出现了一种所谓的法律职业的“巴尔干化”现象。[18]在我国,
宪法和有关法律历来强调法院和检察院的彼此分工和制衡关系,这也实际上是强调法律职业内部的明确分工。事实上,此种分工越明确,法律职业的专业化程度更高,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将更大。
【注释】 (美)哈罗德.伯曼编《美国律师讲话》第208页,三联书店1980年版。
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中文版第38页。
梅利曼《大陆法系》中译本第37页,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
任允正主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第20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参见李浩:“法官素质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周敦知:“从重视教育、重视人才,谈法官教育培训问题”,《人民法院报》1994年5月12日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第24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肖扬院长《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情况汇报》载《人民日报》1998年2月。
(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厦出版社,1989年版,第99页。
《长庆集》卷48。
《临川先生文集》卷83。
Philippe Nonet & Jerome E. Carlin,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David L. sills (ed.).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Vol.2, New York:The MacmillianCo & the Press,1972 P66-67.